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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易字第7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忠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調偵字第12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因認被告邱忠慶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茲據本件告訴人廖國宏、謝佩珊2 人於本院審理時具狀撤回本件之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林 晏 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映 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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