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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江宇豪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田貴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虹羚律師
被 告 馮彥智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馮軒榥
沈素月
被 告 王禹智
訴訟代理人 周德壎律師
複 代理人 姚素珠
上列被告馮彥智、王禹智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馮得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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