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0,侵附民,24,2012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代號0000-00.
法定代理人
即A女之父 A男姓名、年籍詳.
訴訟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
被 告 吳德明
上列被告吳德明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毛彥程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江怡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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