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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3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燿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理由欄所記載之「謝耀圭」均應更正為「謝燿圭」。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7 日所為之100 年度易字第1343號判決原本及判決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理由欄所記載之「謝耀圭」,因係文字之記載顯然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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