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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33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哲昌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795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哲昌基於重利之犯意,乘林欣諭、黃玟瑛、鄭秋梅亟需用錢之際,於如附表所示時、地,貸予林欣諭、黃玟瑛、鄭秋梅如附表所示之金額,雙方約定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利率,及簽發本票以擔保債務之清償,以此方式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嗣因林欣諭、黃玟瑛、鄭秋梅無力支付,報警處理,而於100 年6 月12日下午2 時2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66號4 樓查獲,並扣得票面金額各2 萬元、8 萬元、20萬元之本票共3 張,始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哲昌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於100 年9 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而繫屬於本院,有100 年度易字第3320號刑事卷宗所附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9 月26日板檢玉良100 偵緝17955 字第138868號函上所蓋本院收狀戳文可考。
查本案繫屬本院後,被告業於101 年4 月10日死亡,此有馬偕紀念醫院死亡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
依照上開法條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錢衍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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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告訴人│ 時間及地點 │借貸金額及│每期利息及│已繳付之利息及抵│
│ │ │ │實拿金額 │換算利率 │押擔保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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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林欣諭│民國99年8月上旬某時 │新臺幣(下│每月1萬元 │ 3萬元 │
│ │ │ │同)6萬元 │ │(不含預扣利息)│
│ │ ├──────────┼─────┼─────┼────────┤
│ │ │臺北縣三重市(現改制│ 5萬元 │ 每月20分 │12萬元本票1張 │
│ │ │為新北市三重區)自強│ │ │ │
│ │ │路3段76巷28弄4號3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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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林欣諭│99年12月13日20時許 │ 4萬元 │ 每月1萬 │ 1萬5,000元 │
│ │ │ │ │ 2,000元 │ │
│ │ ├──────────┼─────┼─────┼────────┤
│ │ │臺北縣蘆洲市(現改制│2萬8,000元│ 每月 │ 8萬元本票1張 │
│ │ │為新北市蘆洲區)長安│ │ 42.86分 │ (已扣案) │
│ │ │街142之1號4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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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黃玟瑛│99年11月17日14時許 │ 1萬元 │ 每10日 │ 2,000元 │
│ │ │ │ │ 1,000元 │(不含預扣利息)│
│ │ ├──────────┼─────┼─────┼────────┤
│ │ │臺北縣三重市(現改制│ 9,000元 │每月33.3分│ 2萬元本票1張 │
│ │ │為新北市三重區)三和│ │ │ (已扣案) │
│ │ │路4段237號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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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鄭秋梅│99年間某時 │ 2萬元 │ 每10日 │ 若干期 │
│ │ │ │ │ 2,000元 │ │
│ │ ├──────────┼─────┼─────┼────────┤
│ │ │臺北縣蘆洲市(現改制│1萬6,000元│每月37.5分│ 4萬元本票1張 │
│ │ │為新北市蘆洲區)長安│ │ │ │
│ │ │街142之1號4樓 │ │ │ │
├──┼───┼──────────┼─────┼─────┼────────┤
│ 5 │鄭秋梅│100年1月13日14時許 │ 10萬元 │ 每月1萬 │ 1萬5,000元 │
│ │ │ │ │ 5,000元 │(不含預扣利息)│
│ │ ├──────────┼─────┼─────┼────────┤
│ │ │新北市○○區○○街14│8萬5,000元│ 每月 │ 20萬元本票1張 │
│ │ │2之1號4樓 │ │ 17.65分 │ (已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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