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緣林繼濂(所涉詐欺取財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
- 二、陳星安(綽號包皮)因經濟狀況不佳,竟受吳俊傑之邀請,
- 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理由
- 壹、程序方面:
- 貳、有罪部分
-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陳星安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同
- 二、核被告陳星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
- 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14、19所示之行動電話,係共犯林繼
- 一、公訴意旨另以:緣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大陸男子「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陳星安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
- 四、訊據被告陳星安固坦承有與同案被告吳俊傑、許家建、簡志
- 肆、免訴部分:
- 一、公訴意旨另以:緣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大陸男子「
-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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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3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星安
吳俊傑
許家建原名許家豪.
簡志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1910、3191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星安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2 、6 、7 、25、28至32、41、4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 、6 、7 、25、28至32、41、42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14、19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星安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6、33、70、82所示詐欺取財罪部分,均免訴。
陳星安其餘被訴詐欺取財部分,均無罪。
吳俊傑、許家建、簡志文被訴詐欺取財罪部分,均免訴。
事 實
一、緣林繼濂(所涉詐欺取財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637號、99年度上易字第1271號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拘役110 日、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與陳泉役(所涉詐欺取財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637號、99年度上易字第1271號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拘役110 日、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二人,於民國97年7 月間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參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張」之成年大陸男子所組成之詐欺集團,由綽號「小張」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負責以電話詐騙被害人,另由林繼濂、陳泉役在臺灣陸續招攬吳俊傑(綽號小白,97年7 月間加入)、許家建(原名許家豪,綽號山雞,97年7 月間加入)、簡志文(綽號小鬼,97年9 月間加入)等人共組提款車手集團,替與之具有犯意聯絡之綽號「小張」之詐欺集團從事提領詐騙贓款之工作。
渠等運作模式係由綽號「小張」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成員順利騙得被害人匯款後,即指示林繼濂、陳泉役所屬之車手集團負責提領詐騙所得之款項,並約定由林繼濂、陳泉役各分得提領贓款之百分之5 ,吳俊傑、許家建、簡志文等提款車手則從中抽取所提領詐騙贓款百分之1 之金額,其餘款項於每日結算後,由林繼濂在臺北縣新莊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新莊區○○○路附近,交付予綽號「小張」所指定之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
二、陳星安(綽號包皮)因經濟狀況不佳,竟受吳俊傑之邀請,於97年8 月初,加入上開車手集團,負責提領贓款,遂分別先後與林繼濂、陳泉役、吳俊傑、許家建、簡志文等人,及綽號「小張」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綽號「小張」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2 、6 、7 、25、28至32、41、42「詐騙方式」欄所示之方法,向附表一編號2 、6 、7 、25、28至32、41、42「被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2 、6 、7 、25、28至32、41、42「匯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一編號2 、6、7 、25、28至32、41、42「被害金額」欄所示之金錢,匯入附表一編號2 、6 、7 、25、28至32、41、42「匯入帳號」欄所示之帳戶,林繼濂於接獲綽號「小張」之成年男子通知後,隨即聯絡陳泉役,再由陳泉役指示陳星安、吳俊傑、許家建、簡志文等提款車手至各地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將詐騙贓款提領一空。
嗣於97年10月1 日21時15分許,在臺北縣永和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永和區,下同)中正路145 號前,為警當場查獲正在提領贓款之陳星安,復循線於同日22時許,在臺北縣永和市○○路250 號2 樓「漫畫王網咖店」查獲吳俊傑、許家建、簡志文等人,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惟同法第159條之5第1 、2 項已規定,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指同條第1項之同意作為證據),此乃第159條第1項所容許,得作為證據之例外規定之一。
經查,本案被告陳星安及檢察官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判決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含共同被告基於被告以外之人身分所為陳述)及所調查之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復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等情況,認為適當,是本案經調查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至以下所引其餘非屬供述證據部分,既不適用傳聞法則,復查無違法取得之情事存在,自應認同具證據能力。
貳、有罪部分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陳星安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同案被告吳俊傑、許家建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同案被告簡志文於警詢時供述,暨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2 、6 、7 、25、28至32、41、42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時證述綦詳,復有前揭被害人匯款之交易明細表及提款車手(即被告陳星安、同案被告許家建)提款時自動櫃員機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共犯林繼濂、陳泉役指示提款車手前往提領被害人所匯款項之行動電話簡訊照片存卷可按,此外,尚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陳星安前開任意性不利於己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陳星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陳星安與同案被告吳俊傑、許家建、簡志文及共犯林繼濂、陳泉役、綽號「小張」之成年男子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於渠等分別參與之期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又同一被害人於密接時間內先後匯款或存款多筆之舉(附表一編號28、30、41),均係共犯「小張」所屬詐欺集團接續詐騙之結果,顯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犯行接續而為,均應論以一罪。
再被告陳星安所犯上開各次詐欺取財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陳星安不思尋求正當途徑或手段,以其自身勞力或技術賺取生活所需,竟貪圖不法利益,率爾加入共犯林繼濂、陳泉役所籌組之車手集團,負責提領贓款,非但侵害被害人之法益,並嚴重危害社會信賴關係及交易秩序,行為要有不當,惟念其於犯案時甫滿18歲,智識較為淺薄,且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意,兼衡其素行、犯罪角色、參與程度、實際獲利、被害人所遭詐騙之方式及迄今仍未賠償被害人之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2 、6 、7 、25、28至32、41、42「罪名暨宣告刑及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按司法院於98年6 月19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解釋認為「中華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依其解釋意旨,於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所定應執行之刑逾6 個月者,應得易科罰金。
本件被告實施犯罪後,刑法第41條第8項已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自99年1 月1 日開始施行,修正後規定:「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
是本條項僅係將大法官解釋予以明文化,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適用法律原則,逕依現行之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14、19所示之行動電話,係共犯林繼濂、陳泉役與同案被告吳俊傑所有而分別供陳星安、吳俊傑、許家建使用以聯繫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星安及同案被告吳俊傑、許家建供明在卷,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各該次詐欺犯行之項下宣告沒收。
至附表二編號1 至4 、8 至12、15至17所示之提款卡,固係被告陳星安、同案被告吳俊傑、許家建等人持以提領贓款之提款卡,然該等提款卡並非渠等或其他共犯所有之物;
又附表二編號7 、20所示之行動電話,分別係被告陳星安及同案被告許家建所有而供渠等日常生活聯繫之物,均核與本案論罪科刑之犯行無關;
另附表編號18所示之現金新臺幣68,000元,則係同案被告許家建所提領之被害人遭詐騙所匯之款項,並非被告陳星安、共同被告吳俊傑、簡志文及其他共犯所有之物;
再附表編號5 、13、21所示之交易明細表,非屬違禁物或本院應義務沒收之物,故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叁、無罪部分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緣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大陸男子「小張」所屬大陸地區詐欺集團及林繼濂(綽號滷蛋、大滷麵、阿志、小趙)、陳泉役(綽號西瓜、阿泉、雷諾)為首之臺灣地區車手集團,自97年7 月起,陸續招攬被告吳俊傑(綽號小白,97年7 月間加入)、許家建(綽號山雞,97年7月間加入)、陳星安(綽號包皮,97年8 月初加入)、簡志文(綽號小鬼,97年9 月間加入)等人共組提領贓款之車手集團,先由綽號「小張」所屬詐騙集團大陸成員,假冒網路購物公司之員工,向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除附表一編號2、6 、7 、25、28至32、41、42、16、33、70、82外),謊稱購物作業疏失,將由銀行行員聯絡退款事宜,再由另一名大陸成員,假冒銀行行員向被害人訛稱要協助取消網路購物之扣款,要求被害人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致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將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匯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再由陳泉役指揮被告吳俊傑、陳星安、許家建、簡志文等人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贓款,再依陳泉役指示至特定地點交付贓款,吳俊傑等人係以提領贓款金額百分之1 之比例抽成後朋分,因認被告陳星安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著有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
再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要旨可參)。
另按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雖經自白,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立法目的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
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之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
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自白本身外,其他足資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
雖其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而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4年度台覆字第10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陳星安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被告陳星安及同案被告吳俊傑、許家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同案被告簡志文於警詢時之供述、上揭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除附表一編號2 、6 、7 、25、28至32、41、42、16、33、70、82外)於警詢時之指訴及渠等所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表、提款機監視錄影畫面及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其主要之論據。
四、訊據被告陳星安固坦承有與同案被告吳俊傑、許家建、簡志文先後參與共犯陳泉役、林繼濂所組之車手集團,替綽號「小張」所屬之詐欺集團提領被害人所匯之款項等情,惟查:㈠觀諸被告陳星安、同案被告吳俊傑、許家建、簡志文等人迭自警詢、偵查訊問時所供述之情節,俱未供承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不含前揭論罪科刑即附表一編號2 、6 、7 、25、28至32、40、41及後述免訴即附表一編號16、33、70、82等部分)遭詐騙所匯之款項,均係由渠等所屬之車手集團負責提領,是由被告陳星安、同案被告吳俊傑、許家建、簡志文之供述,並無從證明被告陳星安所屬之車手集團有負責提領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不含前揭論罪科刑即附表一編號2 、6 、7 、25、28至32、40、41及後述免訴即附表一編號16、33、70、82等部分)遭詐騙所匯之款項,而有共同參與綽號「小張」所屬詐欺集團所為如附表一(不含前揭論罪科刑即附表一編號2 、6 、7 、25、28至32、40、41及後述免訴即附表一編號16、33、70、82等部分)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
㈡又被告陳星安為陳泉役車手集團成員,該車手集團僅負責提供金融帳戶或提領款項,是被告陳星安與「小張」詐欺集團之犯意聯絡,應僅止於車手集團提供之金融帳戶為限。
故若該等帳戶並非由本案被告所屬之陳泉役車手集團所提供者,即難認被告有何共同犯罪之意,且未有對被害人遭到詐騙一事提供助力,自不得任令被告陳星安與「小張」詐欺集團共負犯罪之責。
經查,卷附之自動櫃員機監視錄影翻拍照片所附提款車手提款之帳號、指示提款車手提款之行動電話簡訊照片及被告陳星安、同案被告吳俊傑、許家建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提款卡、交易明細表上所示之帳號,均核與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不含前揭論罪科刑即附表一編號2 、6 、7 、25、28至32、40、41及後述免訴即附表一編號16、33、70、82等部分)匯入帳號不同;
另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 )所示被害人黃苑嘉匯款帳號雖係記載為「000-0000000000000307」,惟被害人黃苑嘉於警詢時指稱:匯入之帳號為「苗栗苑裡郵局苗栗20支,帳號:00000000000000」等語(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8703號偵查卷一影卷第68頁),且有其轉帳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在卷可考(見同上偵查卷第69頁反面),是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所載之匯款帳號顯然有誤,而經核對被告陳星安、同案被告吳俊傑、許家建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提款卡及交易明細表上所載之帳號、卷附之自動櫃員機監視錄影翻拍照片所附提款車手提款之帳號、指示提款車手提款之行動電話簡訊照片,亦均與被害人黃苑嘉所匯款之帳號不符,是依卷附之自動櫃員機監視錄影翻拍照片所附提款車手提款之帳號、指示提款車手提款之行動電話簡訊照片及被告陳星安、同案被告吳俊傑、許家建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提款卡、交易明細表上所示之帳號,亦無從證明被告陳星安所屬之車手集團有參與如附表一(不含前揭論罪科刑即附表一編號2 、6 、7 、25、28至32、40、41及後述免訴即附表一編號16、33、70、82等部分)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
㈢再觀諸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不含前揭論罪科刑即附表一編號2 、6 、7 、25、28至32、40、41及後述免訴即附表一編號16、33、70、82等部分)於警詢時所指訴遭詐騙之情節,及渠等所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表等資料,雖足以證明渠等有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不含前揭論罪科刑即附表一編號2 、6、7 、25、28至32、40、41及後述免訴即附表一編號16、33、70、82等部分),遭詐欺集團詐騙而將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帳戶,然渠等於警詢時均未指訴所匯入之款項係由被告陳星安、同案被告吳俊傑、許家建、簡志文等人所屬之車手集團負責提領,自難遽認被告陳星安、同案被告吳俊傑、許家建、簡志文等人所屬之車手集團有何參與此部分所示詐欺取財犯行之事實,亦無從認定被告陳星安、同案被告吳俊傑、許家建、簡志文等人所屬之車手集團與綽號「小張」所屬之詐欺集團就此部分有何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
㈣綜上所述,被告陳星安於本院審理時雖就被訴事實概括坦承犯行,惟就被訴如附表一(不含前揭論罪科刑即附表一編號2 、6 、7 、25、28至32、40、41及後述免訴即附表一編號16、33、70、82等部分)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尚無其他補強證據相佐,自難僅以被告概括坦承犯行,逕認被告此部分有何詐欺取財犯行。
另依公訴人所提之全部證據,尚不足認被告對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不含前揭論罪科刑即附表一編號2 、6 、7 、25、28至32、40、41及後述免訴即附表一編號16、33、70、82等部分),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有何檢察官所指之此部分犯行,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均為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認附表一編號25-1之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附表一編號25詐欺取財之行為間,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故本院僅就附表一編號1、3 至5 、8 至15、17至24、26、27、34至40、43至69、71至81、83至141 之部分為無罪之諭知;
就附表一編號25-1之部分爰不另為被告此部分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肆、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緣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大陸男子「小張」所屬大陸地區詐欺集團及林繼濂(綽號滷蛋、大滷麵、阿志、小趙)、陳泉役(綽號西瓜、阿泉、雷諾)為首之臺灣地區車手集團,自97年7 月起,陸續招攬被告吳俊傑(綽號小白,97年7 月間加入)、許家建(綽號山雞,97年7月間加入)、陳星安(綽號包皮,97年8 月初加入)、簡志文(綽號小鬼,97年9 月間加入)等人共組提領贓款之車手集團,先由綽號「小張」所屬詐騙集團大陸成員,假冒網路購物公司之員工,向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謊稱購物作業疏失,將由銀行行員聯絡退款事宜,再由另一名大陸成員,假冒銀行行員向被害人訛稱要協助取消網路購物之扣款,要求被害人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致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將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匯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再由陳泉役指揮被告吳俊傑、陳星安、許家建、簡志文等人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贓款,再依陳泉役指示至特定地點交付贓款,吳俊傑等人係以提領贓款金額百分之1 之比例抽成後朋分。
因認被告吳俊傑、許家建於附表一所為,被告陳星安於附表一編號16、33、70、82所為,及被告簡志文於附表一編號1 至32、34至69、71至81、83至141 (附表編號33、70、82部分,業經蒞庭檢察官於100 年12月7 日本院準備程序中補充認非簡志文所涉犯罪事實)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
經查:㈠被告吳俊傑被訴如附表一編號33、70、82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3607號、98年度易字第563 、665 號判處罪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 年3 月29日以98年度上易字第1637號駁回上訴確定;
另其餘被訴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即不含附表一編號33、70、82部分),亦經本院以99年度易緝字第82號分別判處罪刑或諭知無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12月30日以99年度上易字第2351號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前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是本案被告吳俊傑被訴如附表一所示共141 次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應與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637號刑事判決及99年度上易字第2351號刑事判決所認定者同一,而被告吳俊傑於附表一所為既均已經臺灣高等法院前案判決確定在案,自應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㈡被告許家建被訴如附表一編號33、70、82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3607號、98年度易字第563 、665 號判處罪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 年3 月29日以98年度上易字第1637號駁回上訴確定;
另其餘被訴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即不含附表一編號33、70、82部分),亦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2966號分別判處罪刑或諭知無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8 月3 日以99年度上易字第1271號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前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是本案被告許家建被訴如附表一所示共141 次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應與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637號刑事判決及99年度上易字第1271號刑事判決所認定者同一,而被告許家建於附表一所為既均已經臺灣高等法院前案判決確定在案,自應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㈢被告陳星安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6、33、70、82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緝字第132 號、99年度易字第413 號判處罪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 年4 月12日以99年度上易字第2744號將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改判無罪,其餘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前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是本案被告陳星安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6、33、70、82所示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應與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2744號刑事判決所認定者同一,而被告陳星安此部分所為既均已經臺灣高等法院前案判決確定在案,自應另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㈣被告簡志文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 至32、34至69、71至81、83至141 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前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2966號分別判處罪刑或諭知無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8 月3 日以99年度上易字第1271號將如附表一編號25、31、42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改判無罪,其餘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前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是本案被告簡志文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 至32、34至69、71至81、83至141 所示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應與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271號刑事判決所認定者同一,而被告簡志文此部分所為既均已經臺灣高等法院前案判決確定在案,自應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2條第1款,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乙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陳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 詐騙時間 │ 詐騙方式 │ 匯款時間 │ 匯入帳號 │ 被害金額 │罪名暨宣告刑及應沒收之物│
│ │ │ │ │ │ │(新臺幣)│ (陳星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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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黃苑嘉│97年8 月23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8 月23日│000-00000000000001│4,987元( │無。 │
│ │ │18時30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9時27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700-│起訴書誤載│ │
│ │ │ │DHC 網路購物付│ │0000000000000000)│為34,991元│ │
│ │ │ │款設定有誤,使│ │ │) │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
│ │ │ │,而依詐欺集團│ │ │ │ │
│ │ │ │成員指示,匯款│ │ │ │ │
│ │ │ │至指定帳戶。 │ │ │ │ │
├──┼───┼──────┼───────┼──────┼─────────┼─────┼────────────┤
│ 2 │蔡孆瑩│97年8 月23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8 月23日│000-000000000000 │ 29,986元│陳星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 │ │14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4時11分許 │ │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 │東森購物扣款設│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二編號6 、14、19所示之物│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均沒收。 │
│ │ │ │定帳戶。 │ │ │ │ │
├──┼───┼──────┼───────┼──────┼─────────┼─────┼────────────┤
│ 3 │鄭明勝│97年9 月20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20日│000-00000000000001│29,984元、│無。 │
│ │ │某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0時15分許至│ │14,123元(│ │
│ │ │ │東森購物扣款設│20時17分許 │ │共44,107元│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起訴書誤│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載為136,78│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3 元)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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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林佳慧│99年9 月20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20日│000-00000000000001│ 30,006元│無。 │
│ │ │某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6時6 分許 │87 │ │ │
│ │ │ │東森購物扣款設│ │ │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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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李紅玲│99年9 月20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20日│000-00000000000001│ 29,989元│無。 │
│ │ │20時20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1時10分許 │87 │ │ │
│ │ │ │奇摩網購扣款設│ │ │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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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章育仁│97年10月1 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10月1 日│000-00000000000000│ 7,658元│陳星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 │ │某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7時59分許 │ │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 │東森購物扣款設│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二編號6 、14、19所示之物│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均沒收。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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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陳秀秀│97年10月1 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10月1 日│000-00000000000000│ 22,989元│陳星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 │ │某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0時7 分許 │ │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 │奇摩網購扣款設│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二編號6 、14、19所示之物│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均沒收。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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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蔡宜紋│97年9 月29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29日│000-00000000000008│ 27,017元│無。 │
│ │ │17時47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8時25分許 │ │ │ │
│ │ │ │網路購物扣款設│ │ │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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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簡若涵│97年9 月29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29日│000-00000000000008│ 5,202元│無。 │
│ │ │某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9時33分許 │ │ │ │
│ │ │ │東森購物扣款設│ │ │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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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王郁涵│97年9 月29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29日│000-00000000000008│ 24,763元│無。 │
│ │ │某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0時34分許 │ │ │ │
│ │ │ │DHC 網路購物付│ │ │ │ │
│ │ │ │款設定有誤,使│ │ │ │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
│ │ │ │,而依詐欺集團│ │ │ │ │
│ │ │ │成員指示,匯款│ │ │ │ │
│ │ │ │至指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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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呂宜芳│97年9 月19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19日│000-00000000000 │ 48,000元│無。 │
│ │ │19時22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0時41分許 │ │ │ │
│ │ │ │奇摩網購扣款設│ │ │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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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蕭煒勳│97年9 月19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19日│000-00000000000 │ 25,000元│無。 │
│ │ │某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先│19時許 │ │ │ │
│ │ │ │前購物付款設定│ │ │ │ │
│ │ │ │有誤,使被害人│ │ │ │ │
│ │ │ │陷於錯誤,而依│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 │ │ │ │
│ │ │ │示,匯款至指定│ │ │ │ │
│ │ │ │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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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余亞倩│97年9 月17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17日│000-000000000000 │ 27,679元│無。 │
│ │ │19時53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0時24分許 │ │ │ │
│ │ │ │東森購物扣款設│ │ │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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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林佳欣│97年9 月8 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8 日│000-000000000000 │ 26,983元│無。 │
│ │ │17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8時1 分許 │ │ │ │
│ │ │ │東森購物扣款設│ │ │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
│ 15 │游偉雯│97年9 月8 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8 日│000-000000000000 │29,988元、│無。 │
│ │ │17時40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8時10分許至│000-00000000000005│29,000元、│ │
│ │ │ │網路購物扣款設│19時31分許 │79 │29,000元、│ │
│ │ │ │定有誤,使被害│ │000-00000000000001│5,000 元、│ │
│ │ │ │人陷於錯誤,而│ │00 │1,000 元、│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29,988元(│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共123,976 │ │
│ │ │ │定帳戶。 │ │ │元,起訴書│ │
│ │ │ │ │ │ │誤載為12,3│ │
│ │ │ │ │ │ │9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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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黃家宏│97年8 月26日│詐欺集團成員於│ 無│ 無│ 無│無。 │
│ │ │20時許 │報紙刊登應徵司│ │ │ │ │
│ │ │ │機廣告,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在│ │ │ │ │
│ │ │ │與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聯繫、見面後,│ │ │ │ │
│ │ │ │依其指示交付姐│ │ │ │ │
│ │ │ │姐黃均宜申辦之│ │ │ │ │
│ │ │ │第一銀行帳戶(│ │ │ │ │
│ │ │ │帳號:131-68-0│ │ │ │ │
│ │ │ │54650 )提款卡│ │ │ │ │
│ │ │ │及密碼。 │ │ │ │ │
├──┼───┼──────┼───────┼──────┼─────────┼─────┼────────────┤
│ 17 │蔡財貴│97年8 月26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8 月26日│000-00000000000000│ 4,998元│無。 │
│ │ │某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購│20時38分許 │22 │ │ │
│ │ │ │物扣款設定有誤│ │ │ │ │
│ │ │ │,使被害人陷於│ │ │ │ │
│ │ │ │錯誤,而依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 │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 │。 │ │ │ │ │
├──┼───┼──────┼───────┼──────┼─────────┼─────┼────────────┤
│ 18 │李建青│97年8 月22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8 月22日│000-00000000000003│14,800元、│無。 │
│ │ │20時 │被害人佯稱其於│20時31分許至│00 │200 元、30│ │
│ │ │ │東森購物扣款設│22時44分許 │000-00000000000004│,000元、30│ │
│ │ │ │定有誤,使被害│ │29 │,000元、30│ │
│ │ │ │人陷於錯誤,而│ │000-00000000000000│,000元、10│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42 │,000元、30│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000元、20│ │
│ │ │ │定帳戶。 │ │ │,000元、30│ │
│ │ │ │ │ │ │,000元、20│ │
│ │ │ │ │ │ │,000元(共│ │
│ │ │ │ │ │ │215,000 元│ │
│ │ │ │ │ │ │) │ │
├──┼───┼──────┼───────┼──────┼─────────┼─────┼────────────┤
│ 19 │紀佩姍│97年8 月20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8 月20日│000-00000000000007│16,000元、│無。 │
│ │ │22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3時2 分許至│99 │100,000 元│ │
│ │ │ │網路購物扣款設│97年8 月21日│000-00000000000006│、29,000元│ │
│ │ │ │定有誤,使被害│0 時49分許 │92 │、30,000元│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22,000元│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共197,00│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0 元) │ │
│ │ │ │定帳戶。 │ │ │ │ │
├──┼───┼──────┼───────┼──────┼─────────┼─────┼────────────┤
│ 20 │魏天慧│97年8 月20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8 月20日│000-000000000000 │12,345元、│無。 │
│ │ │20時18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1時4 分許至│000-00000000000009│37,000元(│ │
│ │ │ │東森購物扣款設│22時5 分許 │ │共49,345元│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
│ 21 │周子揚│97年8 月18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8 月18日│000-00000000000008│ 4,983 元│無。 │
│ │ │18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2時8 分許 │36 │ │ │
│ │ │ │網路購物扣款設│ │ │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
│ 22 │蕭榮俊│97年7 月27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7 月27日│000-00000000000008│29,986元、│無。 │
│ │ │18時50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9時14分許、│52 │29,986元(│ │
│ │ │ │東森購物扣款設│97年7 月28日│000-00000000000000│共59,972元│ │
│ │ │ │定有誤,使被害│0 時6 分許 │98 │,起訴書誤│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載為29,982│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元)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
│ 23 │張巧宜│97年3 月25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3 月25日│000-000000000000 │ 29,988元│無。 │
│ │ │某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9時29分許 │ │ │ │
│ │ │ │奇摩網購扣款設│ │ │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
│ 24 │李姿玲│97年3 月24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3 月24日│000-00000000000005│ 20,000元│無。 │
│ │ │9 時許 │被害人佯稱係友│10時51分許 │10 │ │ │
│ │ │ │人曾淑卿,因急│ │ │ │ │
│ │ │ │需用錢而向被害│ │ │ │ │
│ │ │ │人借錢,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
│ 25 │林增耀│97年8 月23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8 月23日│000-000000000000 │ 30,000元│陳星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 │ │15時35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1時37分許 │ │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 │鼎文書局網購書│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籍扣款設定有誤│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使被害人陷於├──────┼─────────┼─────┤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25-1│ │ │錯誤,而依詐欺│97年8 月23日│000-00000000000004│29,988元、│二編號6 、14、19所示之物│
│ │ │ │集團成員指示,│17時33分許、│00 │28,000元 │均沒收。 │
│ │ │ │匯款至指定帳戶│21時40分許 │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26 │葉怡伶│97年9 月20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20日│000-00000000000001│ 3,970元│無。 │
│ │ │某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9時41分許 │ │ │ │
│ │ │ │東森購物扣款設│ │ │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
│ 27 │謝佩玲│97年9 月20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20日│000-00000000000001│ 3,980元│無。 │
│ │ │19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9時42分許 │ │ │ │
│ │ │ │東森購物扣款設│ │ │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
│ 28 │何鳳琴│97年10月1 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10月1 日│000-00000000000000│97,000元、│陳星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 │ │18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1時20分許 │ │1,000 元(│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 │東森購物扣款設│ │ │共98,000元│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二編號6 、14、19所示之物│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均沒收。 │
│ │ │ │定帳戶。 │ │ │ │ │
├──┼───┼──────┼───────┼──────┼─────────┼─────┼────────────┤
│ 29 │蔡佩螢│97年10月1 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10月1 日│000-00000000000001│ 65,000元│陳星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 │ │某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0時17分許 │00 │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 │東森購物扣款設│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二編號6 、14、19所示之物│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均沒收。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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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劉美智│97年10月1 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10月1 日│000-0000000000000 │22,222元、│陳星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 │ │12時30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7時9 分許至│000-00000000000003│5,989 元、│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 │NONO購物扣款設│21時48分許 │ │19,985元(│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定有誤,使被害│ │ │共48,196元│,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二編號6 、14、19所示之物│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均沒收。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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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蕭懷宇│97年9 月30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30日│000-00000000000004│ 29,989元│陳星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 │ │20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3時59分許 │ │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 │奇摩網購扣款設│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二編號6 、14、19所示之物│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均沒收。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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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周文雅│97年10月1 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10月1 日│000-00000000000000│ 29,989元│陳星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 │ │20時30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1時20分許 │62 │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 │奇摩網購扣款設│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二編號6 、14、19所示之物│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均沒收。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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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陳弘重│97年8 月22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8 月22日│000-00000000000 │ 0000000元│無。 │
│ │ │17時許、97年│被害人佯稱其於│21時1 分許至│000-000000000000 │ │ │
│ │ │8 月27日9 時│東森購物扣款設│97年8 月24日│000-000000000000 │ │ │
│ │ │許 │定有誤,使被害│13時24分許、│000-00000000000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97年8 月27日│000-00000000000006│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10時許至14時│000-00000000000001│ │ │
│ │ │ │指示,匯款至指│30分許 │94 │ │ │
│ │ │ │定帳戶。嗣詐欺│ │000-00000000000 │ │ │
│ │ │ │集團成員又佯稱│ │ │ │ │
│ │ │ │被害人帳戶因涉│ │ │ │ │
│ │ │ │詐欺案件恐遭凍│ │ │ │ │
│ │ │ │結,使被害人陷│ │ │ │ │
│ │ │ │於錯誤,再依指│ │ │ │ │
│ │ │ │示交付金錢。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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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王如政│97年8 月23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8 月23日│000-00000000000005│ 9,991元│無。 │
│ │ │某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6時36分許 │45 │ │ │
│ │ │ │DHC 網路購物付│ │ │ │ │
│ │ │ │款設定有誤,使│ │ │ │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
│ │ │ │,而依詐欺集團│ │ │ │ │
│ │ │ │成員指示,匯款│ │ │ │ │
│ │ │ │至指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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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林易萱│97年3 月27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3 月27日│000-00000000000005│ 60,000元│無。 │
│ │ │某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2時14分許 │ │ │ │
│ │ │ │網路購物扣款設│ │ │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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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葉俐伶│97年7 月24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7 月24日│000-000000000000 │ 2,123元│無。 │
│ │ │22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3時54分許 │ │ │ │
│ │ │ │網路購物扣款設│ │ │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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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李雪君│97年7 月25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7 月25日│000-00000000000005│3,456 元、│無。 │
│ │ │18時24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9時28分許至│ │899 元(共│ │
│ │ │ │DHC 網路購物扣│19時29分許 │ │4,355 元)│ │
│ │ │ │款設定有誤,使│ │ │ │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
│ │ │ │,而依詐欺集團│ │ │ │ │
│ │ │ │成員指示,匯款│ │ │ │ │
│ │ │ │至指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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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宋信典│97年7 月25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7 月25日│000-00000000000002│ 8,123元│無。 │
│ │ │21時43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帳│22時29分許 │ │ │ │
│ │ │ │戶遭統一超商設│ │ │ │ │
│ │ │ │定為分期付款,│ │ │ │ │
│ │ │ │使被害人陷於錯│ │ │ │ │
│ │ │ │誤,而依詐欺集│ │ │ │ │
│ │ │ │團成員指示,匯│ │ │ │ │
│ │ │ │款至指定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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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李宜霖│97年7 月25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7 月25日│000-00000000000006│29,983元、│無。 │
│ │ │19時10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9時43分許至│25 │30,000元、│ │
│ │ │ │網路購物扣款設│20時32分許 │000-00000000000002│29,000元、│ │
│ │ │ │定有誤,使被害│ │73 │30,000元、│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10,000元(│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共128,983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元) │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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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王怡心│97年7 月26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7 月27日│000-00000000000006│13,000元、│無。 │
│ │ │21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4時14分許至│00 │1,000 元(│ │
│ │ │ │網路購物扣款設│14時17分許 │ │共14,000元│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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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熊 媚│97年10月1 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10月1 日│000-00000000000005│13,779元、│陳星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 │ │20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0時56分許至│88 │12,052元(│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 │東森購物扣款設│21時18分許 │ │共25,831元│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二編號6 、14、19所示之物│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均沒收。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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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廖嘉田│97年9 月30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30日│000-00000000000004│ 29,989元│陳星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 │ │20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1時6 分許 │ │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 │奇摩網購扣款設│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二編號6 、14、19所示之物│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均沒收。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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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楊碧珠│97年7 月30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7 月30日│000-00000000000002│29,986元、│無。 │
│ │ │19時20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9時30分許至│000-00000000000008│30,000元、│ │
│ │ │ │東森購物扣款設│20時57分許 │21 │10,000元、│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19,000元、│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1,000 元(│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共89,986元│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起訴書誤│ │
│ │ │ │定帳戶。 │ │ │載為90,000│ │
│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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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林錦如│97年7 月30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7 月30日│000-00000000000008│ 28,251元│無。 │
│ │ │22時25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3時23分許 │ │ │ │
│ │ │ │東森購物扣款設│ │ │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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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蔡瑞欣│97年8 月9 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8 月9 日│000-000000000000(│ 11,111元│無。 │
│ │ │16時15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7時16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005-07│ │ │
│ │ │ │東森購物扣款設│ │0000000000) │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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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林明慧│97年8 月10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8 月10日│000-00000000000009│ 8,123元│無。 │
│ │ │某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9時46分許 │27 │ │ │
│ │ │ │東森購物扣款設│ │ │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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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張家鳳│97年8 月12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8 月12日│000-00000000000 │ 29,575元│無。 │
│ │ │某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0時3 分許 │ │ │ │
│ │ │ │東森購物扣款設│ │ │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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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劉美玲│97年8 月13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8 月13日│000-00000000000000│ 12,345元│無。 │
│ │ │20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2時23分許 │91 │ │ │
│ │ │ │東森購物扣款設│ │ │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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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楊謹禎│97年8 月13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8 月13日│000-00000000000006│29,989元、│無。 │
│ │ │20時25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3時許至23時│28 │95,000元、│ │
│ │ │ │東森購物扣款設│22分許 │000-00000000000 │1,000元(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共129,989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元)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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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林盈盈│97年8 月17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8 月17日│000-00000000000 │ 29,989元│無。 │
│ │ │15時30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6時25分許 │ │ │ │
│ │ │ │網路購物扣款設│ │ │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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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李姿婷│97年8 月16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8 月17日│000-00000000000 │ 7,736元│無。 │
│ │ │16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7時59分許 │ │ │ │
│ │ │ │MOMO購物扣款設│ │ │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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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蔡素美│97年8 月15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8 月15日│000-00000000000001│29,986元、│無。 │
│ │ │19時35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0時46分許至│000-00000000000000│20,000元、│ │
│ │ │ │東森購物扣款設│97年8 月17日│97 │11,000元、│ │
│ │ │ │定有誤,使被害│12時43分許 │000-000000000000 │29,000元、│ │
│ │ │ │人陷於錯誤,而│ │000-00000000000 │15,000元、│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29,000元、│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2,000 元、│ │
│ │ │ │定帳戶。 │ │ │20,000元、│ │
│ │ │ │ │ │ │40,000元、│ │
│ │ │ │ │ │ │40,000元、│ │
│ │ │ │ │ │ │59,000元、│ │
│ │ │ │ │ │ │1,000 元(│ │
│ │ │ │ │ │ │共295,986 │ │
│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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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李禹賢│97年8 月29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8 月29日│000-0000000000000 │2,788 元、│無。 │
│ │ │20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0時47分許 │ │19,116元(│ │
│ │ │ │奇摩網購扣款設│ │ │共21,904元│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起訴書誤│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載為21,921│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元)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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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李庭慧│97年8 月28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8 月28日│000-000000000000 │ 2,333元│無。 │
│ │ │17時59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8時48分許 │ │ │ │
│ │ │ │奇摩網購扣款設│ │ │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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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賴彥樺│97年8 月18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8 月18日│000-00000000000006│ 23,000元│無。 │
│ │ │19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1時28分許 │ │ │ │
│ │ │ │東森購物扣款設│ │ │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
│ 56 │蕭淑均│97年8 月28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8 月28日│000-00000000000001│ 595,000元│無。 │
│ │ │21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郵│22時29分許至│000-000000000000 │ │ │
│ │ │ │局帳戶遭凍結,│97年8 月29日│000-00000000000000│ │ │
│ │ │ │使被害人陷於錯│17時59分許 │000-00000000000009│ │ │
│ │ │ │誤,而依詐欺集│ │94 │ │ │
│ │ │ │團成員指示,匯│ │ │ │ │
│ │ │ │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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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竺欣怡│97年8 月30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8 月30日│000-00000000000000│ 29,989元│無。 │
│ │ │13時50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4時52分許 │00 │ │ │
│ │ │ │奇摩網購扣款設│ │ │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
│ 58 │謝瑞貞│97年8 月31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8 月31日│000-00000000000006│ 29,983元│無。 │
│ │ │某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9時50分許 │ │ │ │
│ │ │ │東森購物扣款設│ │ │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
│ 59 │陳俞霈│97年8 月31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8 月31日│000-00000000000009│ 17,542元│無。 │
│ │ │19時30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友│21時20分許 │34 │ │ │
│ │ │ │人何紋君於SOGO│ │ │ │ │
│ │ │ │網購扣款設定有│ │ │ │ │
│ │ │ │誤,使被害人陷│ │ │ │ │
│ │ │ │於錯誤,而依詐│ │ │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 │,匯款至指定帳│ │ │ │ │
│ │ │ │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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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張涴筑│97年9 月1 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1 日│000-00000000000003│16,016元、│無。 │
│ │ │20時7 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0時46分許至│72 │984 元(共│ │
│ │ │ │鼎文書局網購扣│21時19分許 │ │17,000元)│ │
│ │ │ │款設定有誤,使│ │ │ │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
│ │ │ │,而依詐欺集團│ │ │ │ │
│ │ │ │成員指示,匯款│ │ │ │ │
│ │ │ │至指定帳戶。 │ │ │ │ │
│ │ │ │ │ │ │ │ │
├──┼───┼──────┼───────┼──────┼─────────┼─────┼────────────┤
│ 61 │李雅婷│97年9 月1 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2 日│000-00000000000 │40,000元、│無。 │
│ │ │22時許、97年│被害人佯稱其於│17時47許至19│000-0000000000000 │29,988元(│ │
│ │ │9 月2 日16時│白媽媽網購扣款│時27分許 │ │共69,988元│ │
│ │ │30分許 │設定有誤,使被│ │ │,起訴書誤│ │
│ │ │ │害人陷於錯誤,│ │ │載為70,000│ │
│ │ │ │而依詐欺集團成│ │ │元) │ │
│ │ │ │員指示,匯款至│ │ │ │ │
│ │ │ │指定帳戶。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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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李婕妤│97年9 月3 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3 日│000-00000000000 │ 13,000元│無。 │
│ │ │某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8時34分許 │ │ │ │
│ │ │ │奇摩網購扣款設│ │ │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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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林妤娟│97年7 月29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7 月29日│000-00000000000002│12,999元、│無。 │
│ │ │19時40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0時42分許至│ │9,999 元(│ │
│ │ │ │東森購物付款設│20時53分許 │ │共22,998元│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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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李亞璇│97年8 月12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8 月12日│000-00000000000005│10,757元、│無。 │
│ │ │20時30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1時30分許至│96 │29,988元、│ │
│ │ │ │東森購物付款設│22時41分許 │000-00000000000002│6,000 元(│ │
│ │ │ │定有誤,使被害│ │000-00000000000003│共46,745元│ │
│ │ │ │人陷於錯誤,而│ │17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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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彭森忠│97年8 月13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8 月13日│000-00000000000008│ 300,000元│無。 │
│ │ │某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9時53分許 │14 │ │ │
│ │ │ │東森購物付款設│ │000-000000000000 │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000-00000000000004│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65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
│ 66 │劉筱芳│97年8 月17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8 月17日│000-000000000000 │17,123元、│無。 │
│ │ │21時30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1時47分許至│ │2,123 元(│ │
│ │ │ │東森購物付款設│21時53分許 │ │共19,246元│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
│ 67 │張詠雯│97年8 月18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8 月18日│000-00000000000001│ 7,098元│無。 │
│ │ │某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9時30分許 │24 │ │ │
│ │ │ │網路購物付款設│ │ │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
│ 68 │余心瑜│97年8 月21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8 月21日│000-00000000000001│ 29,983元│無。 │
│ │ │18時45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9時20分許 │52 │ │ │
│ │ │ │東森購物付款設│ │ │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
│ 69 │魏慶華│97年8 月24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8 月24日│000-00000000000000│ 7,594元│無。 │
│ │ │18時1 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8時37分許 │ │ │ │
│ │ │ │網路購物付款設│ │ │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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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王思閔│97年8 月26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8 月26日│000-000000000000 │ 9,111元│無。 │
│ │ │21時8 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1時50分許 │ │ │ │
│ │ │ │網路購物付款設│ │ │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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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傅惠雲│97年9 月5 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5 日│000-00000000000001│29,987元、│無。 │
│ │ │17時13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7時58分許至│000-00000000000 │10,000元(│ │
│ │ │ │網路購物付款設│23時29分許 │ │共39,987元│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
│ 72 │林羽晴│97年9 月3 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3 日│000-00000000000 │ 7,912元│無。 │
│ │ │20時25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1時許 │ │ │ │
│ │ │ │網路購物付款設│ │ │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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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沈玉玲│97年9 月7 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7 日│000-00000000000005│ 120,000元│無。 │
│ │ │14時22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5時24分許至│000-00000000000000│ │ │
│ │ │ │網路購物付款設│16時43分許 │00 │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000-00000000000003│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01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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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林秀美│97年9 月7 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7 日│000-00000000000007│ 200,000元│無。 │
│ │ │11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4時13分許 │69 │ │ │
│ │ │ │東森購物付款設│ │000-00000000000003│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82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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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楊皓荃│97年9 月7 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7 日│000-00000000000001│ 4,040元│無。 │
│ │ │14時37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5時9 分許 │ │ │ │
│ │ │ │奇摩拍賣網購扣│ │ │ │ │
│ │ │ │款設定有誤,使│ │ │ │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
│ │ │ │,而依詐欺集團│ │ │ │ │
│ │ │ │成員指示,匯款│ │ │ │ │
│ │ │ │至指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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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姜事雲│97年9 月6 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6 日│000-00000000000008│29,980元、│無。 │
│ │ │12時10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2時55分許至│64 │34,000元、│ │
│ │ │ │東森購物付款設│15時3 分許 │ │66,000元(│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共129,980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元)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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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葉俞孝│97年9 月7 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7 日│000-00000000000009│ 29,983元│無。 │
│ │ │15時30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6時24分許 │80 │ │ │
│ │ │ │東森購物付款設│ │ │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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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吳偉光│97年9 月2 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2 日│000-00000000000004│ 29,612元│無。 │
│ │ │18時58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9時38分許 │36 │ │ │
│ │ │ │奇摩拍賣網購扣│ │ │ │ │
│ │ │ │款設定有誤,使│ │ │ │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
│ │ │ │,而依詐欺集團│ │ │ │ │
│ │ │ │成員指示,匯款│ │ │ │ │
│ │ │ │至指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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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張晉嘉│97年8 月28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8 月28日│000-00000000000002│ 80,000元│無。 │
│ │ │某時許、97年│被害人佯稱其於│22時10分許至│000-00000000000009│ │ │
│ │ │8 月30日20時│東森購物付款設│22時49分許、│2 │ │ │
│ │ │40分許 │定有誤,使被害│97年8 月30日│000-00000000000000│ │ │
│ │ │ │人陷於錯誤,而│某時許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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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林佳蓉│97年9 月1 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1 日│000-00000000000009│29,984元、│無。 │
│ │ │某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0時許至20時│000-00000000000 │23,000元(│ │
│ │ │ │網路購物扣款設│34分許 │ │共52,984元│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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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徐惠珍│97年8 月30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8 月30日│000-00000000000002│ 29,989元│無。 │
│ │ │18時48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2時5 分許 │ │ │ │
│ │ │ │東森購物付款設│ │ │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
│ 82 │劉曉燕│97年8 月26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8 月26日│000-00000000000004│ 29,989元│無。 │
│ │ │某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2時16分許 │21 │ │ │
│ │ │ │東森購物付款設│ │ │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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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鍾君怡│97年8 月28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8 月28日│000-00000000000004│29,988元(│無。 │
│ │ │18時30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8時43分許 │ │起訴書誤載│ │
│ │ │ │東森購物付款設│ │ │為30,005元│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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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黃嘉蕙│97年9 月4 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4 日│000-00000000000006│ 6,030元│無。 │
│ │ │20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0時48分許 │ │ │ │
│ │ │ │86小舖網購付款│ │ │ │ │
│ │ │ │設定有誤,使被│ │ │ │ │
│ │ │ │害人陷於錯誤,│ │ │ │ │
│ │ │ │而依詐欺集團成│ │ │ │ │
│ │ │ │員指示,匯款至│ │ │ │ │
│ │ │ │指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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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洪湘雲│97年9 月4 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4 日│000-00000000000003│ 14,995元│無。 │
│ │ │22時27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3時9 分許 │ │ │ │
│ │ │ │蘋果星沙網購付│ │ │ │ │
│ │ │ │款設定有誤,使│ │ │ │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
│ │ │ │,而依詐欺集團│ │ │ │ │
│ │ │ │成員指示,匯款│ │ │ │ │
│ │ │ │至指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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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周于婷│97年9 月5 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5 日│000-00000000000001│ 29,989元│無。 │
│ │ │某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8時4 分許 │ │ │ │
│ │ │ │奇摩購物中心網│ │ │ │ │
│ │ │ │購付款設定有誤│ │ │ │ │
│ │ │ │,使被害人陷於│ │ │ │ │
│ │ │ │錯誤,而依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 │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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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游芳婷│97年9 月5 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5 日│000-00000000000 │ 22,000元│無。 │
│ │ │18時17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9時8 分許 │ │ │ │
│ │ │ │奇摩拍賣網購扣│ │ │ │ │
│ │ │ │款設定有誤,使│ │ │ │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
│ │ │ │,而依詐欺集團│ │ │ │ │
│ │ │ │成員指示,匯款│ │ │ │ │
│ │ │ │至指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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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蕭雅雯│97年9 月5 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5 日│000-00000000000 │ 29,987元│無。 │
│ │ │17時13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某時許 │ │ │ │
│ │ │ │網路購物付款設│ │ │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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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呂婉婷│97年9 月3 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3 日│000-00000000000008│ 5,544元│無。 │
│ │ │19時45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9時55分許 │62 │ │ │
│ │ │ │巴黎草莓網購付│ │ │ │ │
│ │ │ │款設定有誤,使│ │ │ │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
│ │ │ │,而依詐欺集團│ │ │ │ │
│ │ │ │成員指示,匯款│ │ │ │ │
│ │ │ │至指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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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楊堃立│97年9 月9 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9 日│000-00000000000000│ 8,013元│無。 │
│ │ │21時23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2時17分許 │85 │ │ │
│ │ │ │天藍小舖網購付│ │ │ │ │
│ │ │ │款設定有誤,使│ │ │ │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
│ │ │ │,而依詐欺集團│ │ │ │ │
│ │ │ │成員指示,匯款│ │ │ │ │
│ │ │ │至指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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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游芷羚│97年9 月10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10日│000-00000000000001│ 14,012元│無。 │
│ │ │18時11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8時52分許 │ │ │ │
│ │ │ │網路購物扣款設│ │ │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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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楊舒婷│97年9 月11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11日│000-00000000000 │78,000元、│無。 │
│ │ │18時30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土│19時12分許至│ │2,000 元(│ │
│ │ │ │地銀行帳戶被設│19時14分許 │ │共80,000元│ │
│ │ │ │定為每月定期轉│ │ │) │ │
│ │ │ │帳,使被害人陷│ │ │ │ │
│ │ │ │於錯誤,而依詐│ │ │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 │,匯款至指定帳│ │ │ │ │
│ │ │ │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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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范玉嬌│97年9 月12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12日│000-00000000000005│29,989元、│無。 │
│ │ │18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9時36分許至│02 │29,989元、│ │
│ │ │ │東森購物扣款設│23時22分許 │000-00000000000003│30,000元、│ │
│ │ │ │定有誤,使被害│ │78 │30,000元、│ │
│ │ │ │人陷於錯誤,而│ │000-00000000000007│28,000元、│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44 │27,000元(│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共174,978 │ │
│ │ │ │定帳戶。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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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龔如珊│97年9 月16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16日│000-00000000000000│ 29,986元│無。 │
│ │ │某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郵│17時35分許 │49 │ │ │
│ │ │ │局帳戶因故須中│ │ │ │ │
│ │ │ │止轉帳功能,使│ │ │ │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
│ │ │ │,而依詐欺集團│ │ │ │ │
│ │ │ │成員指示,匯款│ │ │ │ │
│ │ │ │至指定帳戶。 │ │ │ │ │
├──┼───┼──────┼───────┼──────┼─────────┼─────┼────────────┤
│ 95 │林世龍│97年9 月17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17日│000-0000000000000 │ 1,912元│無。 │
│ │ │19時10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9時38分許 │ │ │ │
│ │ │ │東森購物付款設│ │ │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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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蔡定娥│97年9 月10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10日│000-00000000000002│29,000元、│無。 │
│ │ │某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0時27分許至│06 │30,000元、│ │
│ │ │ │東森購物扣款設│20時34分許 │ │30,000元、│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8,000 元(│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共97,000元│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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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劉芳廷│97年9 月8 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8 日│000-000000000000 │ 12,123元│無。 │
│ │ │22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2時34分許 │ │ │ │
│ │ │ │東森購物付款設│ │ │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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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李怡萱│97年9 月10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10日│000-00000000000001│29,984元、│無。 │
│ │ │某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3時38分許至│000-00000000000000│30,000元、│ │
│ │ │ │網路購物付款設│97年9 月11日│13 │30,000元、│ │
│ │ │ │定有誤,使被害│0 時11分許 │ │12,000元(│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共101,984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元)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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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崔潔心│97年9 月11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11日│000-000000000000 │ 23,983元│無。 │
│ │ │17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7時33分許 │ │ │ │
│ │ │ │東森購物扣款設│ │ │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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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莊彩萍│97年9 月11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11日│000-00000000000 │ 27,000元│無。 │
│ │ │19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1時8 分許 │ │ │ │
│ │ │ │奇摩拍賣網購付│ │ │ │ │
│ │ │ │款設定有誤,使│ │ │ │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
│ │ │ │,而依詐欺集團│ │ │ │ │
│ │ │ │成員指示,匯款│ │ │ │ │
│ │ │ │至指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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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張珮瑜│97年9 月16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16日│000-00000000000005│ 35,000元│無。 │
│ │ │21時48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2時51分許 │ │ │ │
│ │ │ │東森購物付款設│ │ │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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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朱國維│97年9 月17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17日│000-00000000000008│ 19,896元│無。 │
│ │ │某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1時46分許 │ │ │ │
│ │ │ │奇摩拍賣網購付│ │ │ │ │
│ │ │ │款設定有誤,使│ │ │ │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
│ │ │ │,而依詐欺集團│ │ │ │ │
│ │ │ │成員指示,匯款│ │ │ │ │
│ │ │ │至指定帳戶。 │ │ │ │ │
├──┼───┼──────┼───────┼──────┼─────────┼─────┼────────────┤
│ 103│巫國煒│97年9 月16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16日│000-00000000000007│57,000元、│無。 │
│ │ │18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8時47分許至│00 │43,000元、│ │
│ │ │ │奇摩拍賣網購付│97年9 月17日│ │98,000元、│ │
│ │ │ │款設定有誤,使│0 時25分許 │ │1,000 元(│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 │ │共199,000 │ │
│ │ │ │,而依詐欺集團│ │ │元) │ │
│ │ │ │成員指示,匯款│ │ │ │ │
│ │ │ │至指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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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林怡萱│97年9 月18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18日│000-000000000000 │ 54,000元│無。 │
│ │ │16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8時11分許 │ │ │ │
│ │ │ │網路購物付款設│ │ │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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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陳惠珠│97年9 月18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18日│000-00000000000006│29,983元、│無。 │
│ │ │某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2時30分許至│000-000000000000 │99,000元、│ │
│ │ │ │東森購物扣款設│23時39分許 │ │100,000 元│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31,000元│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共259,98│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3 元)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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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張禎格│97年9 月18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18日│000-00000000000001│29,623元、│無。 │
│ │ │19時44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0時27分許至│ │20,213元(│ │
│ │ │ │奇摩網路購物付│21時12分許 │ │共49,836元│ │
│ │ │ │款設定有誤,使│ │ │) │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
│ │ │ │,而依詐欺集團│ │ │ │ │
│ │ │ │成員指示,匯款│ │ │ │ │
│ │ │ │至指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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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吳茵茵│97年9 月16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16日│000-00000000000003│10,642元、│無。 │
│ │ │17時36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8時5分許至 │11 │29,989元、│ │
│ │ │ │東京著衣網購付│97年9 月17日│000-00000000000000│98,000元、│ │
│ │ │ │款設定有誤,使│18時40分許 │49 │2,000 元(│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 │000-000000000000 │共140,631 │ │
│ │ │ │,而依詐欺集團│ │ │元) │ │
│ │ │ │成員指示,匯款│ │ │ │ │
│ │ │ │至指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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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林麗美│97年9 月18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18日│000-00000000000004│ 100,000元│無。 │
│ │ │19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子│21時27分許 │00 │ │ │
│ │ │ │於東森購物付款│ │ │ │ │
│ │ │ │設定有誤,使被│ │ │ │ │
│ │ │ │害人陷於錯誤,│ │ │ │ │
│ │ │ │而依詐欺集團成│ │ │ │ │
│ │ │ │員指示,匯款至│ │ │ │ │
│ │ │ │指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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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鄭銀珠│97年9 月19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19日│000-00000000000000│29,988元、│無。 │
│ │ │23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3時6 分許至│000-00000000000006│71,000元(│ │
│ │ │ │東森購物付款設│23時40分許 │ │共100,988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元)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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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林振益│97年9 月18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18日│000-00000000000001│ 4,162元│無。 │
│ │ │20時50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1時8 分許 │ │ │ │
│ │ │ │東森購物扣款設│ │ │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
│ 111│李書涵│97年9 月20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20日│000-00000000000004│ 65,000元│無。 │
│ │ │15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8時39分許 │95 │ │ │
│ │ │ │奇摩網路購物付│ │ │ │ │
│ │ │ │款設定有誤,使│ │ │ │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
│ │ │ │,而依詐欺集團│ │ │ │ │
│ │ │ │成員指示,匯款│ │ │ │ │
│ │ │ │至指定帳戶。 │ │ │ │ │
├──┼───┼──────┼───────┼──────┼─────────┼─────┼────────────┤
│ 112│謝梅平│97年9 月20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20日│000-00000000000005│29,985元、│無。 │
│ │ │某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1時25分許至│000-000000000000 │58,000元、│ │
│ │ │ │東森購物付款設│21時42分許 │ │1,000 元(│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共88,985元│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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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陳天蔚│97年9 月20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20日│000-00000000000004│ 3,033元│無。 │
│ │ │22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帳│22時7 分許 │40 │ │ │
│ │ │ │戶有誤,須做帳│ │ │ │ │
│ │ │ │戶取消分期付款│ │ │ │ │
│ │ │ │,使被害人陷於│ │ │ │ │
│ │ │ │錯誤,而依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 │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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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嚴秀惠│97年9 月21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21日│000-00000000000006│ 1元│無。 │
│ │ │13時47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4時22分許 │ │ │ │
│ │ │ │網路購物付款設│ │ │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
│ 115│陳羿頻│97年9 月27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27日│000-00000000000001│34,000元、│無。 │
│ │ │某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3時15分許 │ │19,000元(│ │
│ │ │ │奇摩購物中心網│ │ │共53,000元│ │
│ │ │ │購付款設定有誤│ │ │) │ │
│ │ │ │,使被害人陷於│ │ │ │ │
│ │ │ │錯誤,而依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 │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 │。 │ │ │ │ │
├──┼───┼──────┼───────┼──────┼─────────┼─────┼────────────┤
│ 116│洪明杰│97年9 月27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27日│000-00000000000001│ 29,988元│無。 │
│ │ │16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6時37分許 │ │ │ │
│ │ │ │奇摩網購扣款設│ │ │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
│ 117│殷于婷│97年9 月27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27日│000-00000000000003│29,988元、│無。 │
│ │ │13時15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4時3 分許至│17 │22,000元、│ │
│ │ │ │奇摩拍賣網購付│16時23分許 │000-000000000000 │14,000元、│ │
│ │ │ │款設定有誤,使│ │000-000000000000 │64,000元(│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 │ │共129,988 │ │
│ │ │ │,而依詐欺集團│ │ │元) │ │
│ │ │ │成員指示,匯款│ │ │ │ │
│ │ │ │至指定帳戶。 │ │ │ │ │
├──┼───┼──────┼───────┼──────┼─────────┼─────┼────────────┤
│ 118│陳睿陽│97年9 月26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26日│000-000000000000 │ 8,100元│無。 │
│ │ │20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0時47分許 │ │ │ │
│ │ │ │金石堂網路購物│ │ │ │ │
│ │ │ │付款設定有誤,│ │ │ │ │
│ │ │ │使被害人陷於錯│ │ │ │ │
│ │ │ │誤,而依詐欺集│ │ │ │ │
│ │ │ │團成員指示,匯│ │ │ │ │
│ │ │ │款至指定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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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莊士杰│97年9 月25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25日│000-00000000000008│ 4,216元│無。 │
│ │ │22時10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3時2 分許 │46 │ │ │
│ │ │ │網路購物付款設│ │ │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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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龔伊亭│97年9 月21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21日│000-00000000000 │ 4,144元│無。 │
│ │ │18時56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9時21分許 │ │ │ │
│ │ │ │奇摩拍賣網購付│ │ │ │ │
│ │ │ │款設定有誤,使│ │ │ │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
│ │ │ │,而依詐欺集團│ │ │ │ │
│ │ │ │成員指示,匯款│ │ │ │ │
│ │ │ │至指定帳戶。 │ │ │ │ │
├──┼───┼──────┼───────┼──────┼─────────┼─────┼────────────┤
│ 121│林邵卿│97年9 月21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21日│000-00000000000001│ 35,000元│無。 │
│ │ │18時51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0時55分許 │00 │ │ │
│ │ │ │東森購物付款設│ │ │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
│ 122│戴若軒│97年9 月21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21日│000-00000000000000│18,989元、│無。 │
│ │ │某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6時35分許至│ │11,234元、│ │
│ │ │ │奇摩網路購物付│16時39分許 │ │4,168 元(│ │
│ │ │ │款設定有誤,使│ │ │共34,391元│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 │ │,起訴書誤│ │
│ │ │ │,而依詐欺集團│ │ │載為34,442│ │
│ │ │ │成員指示,匯款│ │ │元) │ │
│ │ │ │至指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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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陳耿銓│97年9 月22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22日│000-000000000000 │ 29,989元│無。 │
│ │ │20時48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1時24分許 │ │ │ │
│ │ │ │網路購物付款設│ │ │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
│ 124│翁麗螢│97年9 月23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23日│000-00000000000005│29,986元、│無。 │
│ │ │17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使│17時44分許至│90 │29,986元(│ │
│ │ │ │用銀行紅利點數│17時47分許 │ │共59,972元│ │
│ │ │ │兌換商品設定有│ │ │) │ │
│ │ │ │誤,使被害人陷│ │ │ │ │
│ │ │ │於錯誤,而依詐│ │ │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 │,匯款至指定帳│ │ │ │ │
│ │ │ │戶。 │ │ │ │ │
├──┼───┼──────┼───────┼──────┼─────────┼─────┼────────────┤
│ 125│胡瑞珠│97年9 月27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27日│000-000000000000 │29,989元、│無。 │
│ │ │18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9時44分許至│ │20,123元、│ │
│ │ │ │東森購物付款設│20時9 分許 │ │3,161 元(│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共53,273元│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
│ 126│劉星辰│97年9 月28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28日│000-00000000000000│ 2,088元│無。 │
│ │ │16時30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某時許 │ │ │ │
│ │ │ │網路購物付款設│ │ │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
│ 127│宋炳宏│97年9 月29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29日│000-00000000000001│30,000元、│無。 │
│ │ │20時43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2時6 分許至│61 │5,806 元(│ │
│ │ │ │東森購物付款設│22時49分許 │000-00000000000004│共35,806元│ │
│ │ │ │定有誤,使被害│ │07 │,起訴書誤│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載為35,823│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元)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
│ 128│陳巧蕙│97年9 月28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28日│000-000000000000 │29,984元、│無。 │
│ │ │15時54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6時26分許至│000-00000000000003│15,000元、│ │
│ │ │ │奇摩網路購物付│17時26分許 │01 │28,000元(│ │
│ │ │ │款設定有誤,使│ │ │共72,984元│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
│ │ │ │,而依詐欺集團│ │ │ │ │
│ │ │ │成員指示,匯款│ │ │ │ │
│ │ │ │至指定帳戶。 │ │ │ │ │
├──┼───┼──────┼───────┼──────┼─────────┼─────┼────────────┤
│ 129│吳姿慧│97年9 月30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30日│000-00000000000001│ 9,014元│無。 │
│ │ │19時8 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0時7 分許 │33 │ │ │
│ │ │ │DHC 網購付款設│ │ │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
│ 130│李晶晶│97年9 月30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30日│000-00000000000007│29,989元、│無。 │
│ │ │17時30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8時24分許至│30 │23,000元、│ │
│ │ │ │奇摩拍賣網購付│20時27分許 │000-00000000000005│4,000 元(│ │
│ │ │ │款設定有誤,使│ │ │共56,989元│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
│ │ │ │,而依詐欺集團│ │ │ │ │
│ │ │ │成員指示,匯款│ │ │ │ │
│ │ │ │至指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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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李政利│97年9 月30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30日│000-00000000000003│ 29,988元│無。 │
│ │ │某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9時49分許 │ │ │ │
│ │ │ │東森購物付款設│ │ │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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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葉賜美│97年9 月29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29日│000-0000000000000 │48,000元、│無。 │
│ │ │18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9時11分許 │ │51,000元、│ │
│ │ │ │東森購物付款設│ │ │14,000元(│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共113,000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元)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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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仲維莉│97年9 月27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27日│000-00000000000004│29,989元、│無。 │
│ │ │14時至15時許│被害人佯稱其於│15時27分許至│000-00000000000000│98,000元、│ │
│ │ │ │奇摩拍賣網購付│16時35分許 │84 │1,000 元、│ │
│ │ │ │款設定有誤,使│ │ │1,000 元(│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 │ │共129,989 │ │
│ │ │ │,而依詐欺集團│ │ │元) │ │
│ │ │ │成員指示,匯款│ │ │ │ │
│ │ │ │至指定帳戶。 │ │ │ │ │
├──┼───┼──────┼───────┼──────┼─────────┼─────┼────────────┤
│ 134│田智蓉│97年9 月23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23日│000-00000000000001│ 29,983元│無。 │
│ │ │某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帳│22時18分許 │ │ │ │
│ │ │ │戶誤設為分期付│ │ │ │ │
│ │ │ │款,使被害人陷│ │ │ │ │
│ │ │ │於錯誤,而依詐│ │ │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 │,匯款至指定帳│ │ │ │ │
│ │ │ │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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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黃珍琪│97年9 月23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23日│000-00000000000001│ 6,543元│無。 │
│ │ │某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購│22時20分許 │ │ │ │
│ │ │ │物付款設定有誤│ │ │ │ │
│ │ │ │,使被害人陷於│ │ │ │ │
│ │ │ │錯誤,而依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 │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 │。 │ │ │ │ │
├──┼───┼──────┼───────┼──────┼─────────┼─────┼────────────┤
│ 136│顏詩穎│97年9 月24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24日│000-00000000000002│ 2,018元│無。 │
│ │ │17時48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購│20時30分許 │38 │ │ │
│ │ │ │物付款設定有誤│ │ │ │ │
│ │ │ │,使被害人陷於│ │ │ │ │
│ │ │ │錯誤,而依詐欺│ │ │ │ │
│ │ │ │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 │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 │。 │ │ │ │ │
├──┼───┼──────┼───────┼──────┼─────────┼─────┼────────────┤
│ 137│張素英│97年9 月25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25日│000-00000000000001│96,000元、│無。 │
│ │ │18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0時許至97年│86 │3,000 元、│ │
│ │ │ │東森購物付款設│年9 月26日0 │000-00000000000002│20,000元、│ │
│ │ │ │定有誤,使被害│時34分許 │82 │29,984元、│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82,000元(│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共230,984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元,起訴書│ │
│ │ │ │定帳戶。 │ │ │誤載為260,│ │
│ │ │ │ │ │ │968 元) │ │
├──┼───┼──────┼───────┼──────┼─────────┼─────┼────────────┤
│ 138│陳姬伶│97年9 月25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25日│000-0000000000000 │ 9,983元│無。 │
│ │ │21時35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2時10分許 │ │ │ │
│ │ │ │東森購物付款設│ │ │ │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
│ 139│劉富城│97年9 月26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26日│000-00000000000000│87,000元、│無。 │
│ │ │21時45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23時53分許 │ │3,000 元(│ │
│ │ │ │東森購物扣款設│ │ │共90,000元│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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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0│黃琦崴│97年9 月24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24日│000-00000000000002│29,984元、│無。 │
│ │ │18時34分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8時34分許至│ │25,912元(│ │
│ │ │ │東森購物付款設│18時39分許 │ │共55,896元│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
│ 141│呂沁玲│97年9 月28日│詐欺集團成員向│97年9 月28日│000-0000000000000 │29,989元、│無。 │
│ │ │某時許 │被害人佯稱其於│14時42分許至│000-00000000000006│49,000元、│ │
│ │ │ │東森購物付款設│15時33分許 │65 │1,000 元(│ │
│ │ │ │定有誤,使被害│ │ │共79,989元│ │
│ │ │ │人陷於錯誤,而│ │ │)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指示,匯款至指│ │ │ │ │
│ │ │ │定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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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 扣 案 物 名 稱 │數量│ 備 註 │
├──┼───────────┼──┼────────┤
│ 1 │三峽農會金融卡(卡號:│ 1張│陳星安之扣案物 │
│ │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2 │兆豐國際商銀金融卡(卡│ 1張│ │
│ │號:000-00000000000002│ │ │
│ │25號) │ │ │
├──┼───────────┼──┤ │
│ 3 │彰化銀行金融卡(卡號:│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4 │中華郵政金融卡(卡號:│ 1張│ │
│ │000-00000000000007號)│ │ │
├──┼───────────┼──┤ │
│ 5 │ATM 交易明細表 │42張│ │
├──┼───────────┼──┤ │
│ 6 │GPLUS 行動電話(含SIM │ 1支│ │
│ │卡1 枚,門號:00000000│ │ │
│ │64號) │ │ │
├──┼───────────┼──┤ │
│ 7 │SONY ERICSSON 行動電話│ 1支│ │
│ │(含SIM 卡1 枚,門號:│ │ │
│ │0000000000號) │ │ │
├──┼───────────┼──┼────────┤
│ 8 │中國信託提款卡(卡號:│ 1張│吳俊傑之扣案物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9 │合作金庫提款卡(卡號:│ 1張│ │
│ │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10 │臺新銀行提款卡(卡號:│ 1張│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11 │華南銀行提款卡(卡號:│ 1張│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12 │渣打銀行提款卡(卡號:│ 1張│ │
│ │000-00000000000009號)│ │ │
├──┼───────────┼──┤ │
│ 13 │ATM 交易明細表 │31張│ │
├──┼───────────┼──┤ │
│ 14 │SAMSUNG 行動電話(含SI│ 1支│ │
│ │M 卡1 枚,門號:098633│ │ │
│ │2603號) │ │ │
├──┼───────────┼──┼────────┤
│ 15 │聯邦銀行提款卡(卡號:│ 1張│許家建(原名許家│
│ │000-000000000000號) │ │豪)之扣案物 │
├──┼───────────┼──┤ │
│ 16 │臺北富邦銀行提款卡(卡│ 1張│ │
│ │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17 │中華郵政提款卡(卡號:│ 1張│ │
│ │000-0000000-0000004 號│ │ │
│ │) │ │ │
├──┼───────────┼──┤ │
│ 18 │現金新臺幣仟元鈔 │68張│ │
├──┼───────────┼──┤ │
│ 19 │SAMSUNG 行動電話(含SI│ 1支│ │
│ │M 卡1 枚,門號:098633│ │ │
│ │2653號) │ │ │
├──┼───────────┼──┤ │
│ 20 │SONY ERICSSON 行動電話│ 1支│ │
│ │(含SIM 卡1 枚,門號:│ │ │
│ │0000000000號) │ │ │
├──┼───────────┼──┤ │
│ 21 │ATM 交易明細表 │25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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