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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35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宏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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