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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40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俊衡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游志雄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沛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尤怡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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