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劉犖文自知無資力或專業能力得擔任公司負責人,且其非無
- 二、證據:
- (一)被告劉犖文之自白。
- (二)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提出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含幀宏
- (三)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資料。
- (四)幀宏公司負責人戶籍資料。
- (五)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
- (六)銷項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
- (七)臺北縣政府經濟發展局98年4月2日北經登字第0983012
- (八)經濟部98年3月27日經授中字第09831985790號函
- (九)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三、按被告劉犖文係幀宏公司之董事,為公司法第8條規定之公
- 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於擔任幀宏公司名義負責
- (一)按商業會計憑證分下列2類:1.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
- (二)復按稅捐稽徵法之逃漏稅捐罪,係結果犯,並無處罰未遂
- (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有何聲請人所指
- 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劉犖文於98年4月間,基
- (一)幀宏公司於98年4月間虛開發票予附表三所示營業人,不
- (二)又唯竹公司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認定於98年3月至
-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商業會計法第
-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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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89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犖文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緝字第17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犖文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劉犖文自知無資力或專業能力得擔任公司負責人,且其非無社會經驗之人,應有相當智識程度,可預見隨意提供自己身分資料予他人作為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將可能遭他人成立空頭公司,進而以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卻仍不違背其本意,與幀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幀宏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李儒滋(由檢察官另案偵辦),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97年8 月26日起,至98年3 月30日止,以新臺幣(下同)3 萬元之代價,依李儒滋之請擔任當時址設臺北市大安區○○○路○ 段22號5 樓之幀宏公司名義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時,明知於前揭期間無實際銷貨之事實,卻開立如附表二及附表四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25紙,銷售額合計1,347 萬3,812 元,交付予如附表二及附表四所示之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幫助附表二所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共計62萬8,842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告發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轉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劉犖文之自白。
(二)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提出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含幀宏公司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
(三)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資料。
(四)幀宏公司負責人戶籍資料。
(五)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
(六)銷項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
(七)臺北縣政府經濟發展局98年4 月2日北經登字第0983012157號函暨隨函所附幀宏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案卷。
(八)經濟部98年3 月27日經授中字第09831985790 號函及函附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九)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三、按被告劉犖文係幀宏公司之董事,為公司法第8條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
又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應逕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
又被告與李儒滋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被告自97年8 月26日起至98年3 月30日止,擔任幀宏公司負責人期間,對於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如附表二及附表四所示之公司,並幫助如附表二所示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行,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係接續犯,應各論以包括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
其以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作為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方式,該等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重疊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故應認被告乃出於一個犯意,實行一個犯罪行為,而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依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爰審酌被告填製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嚴重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並紊亂稅捐稽徵體制,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之品行(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虛開統一發票幫助逃漏稅捐之期間、數額、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於擔任幀宏公司名義負責人之期間,實際負責人李儒滋明知幀宏公司與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間並無進貨事實,竟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取得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共16紙,金額合計3,453 萬7,366 元,作為幀宏公司之進項憑證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172 萬6,869 元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計算稅捐數額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行為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幫助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云云。
惟按:
(一)按商業會計憑證分下列2 類:1.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2.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商業會計法第15條訂有明文。
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俗稱四0一申報書),係公司、行號每2 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當期之銷售額與稅額之申報書,並非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會計憑證。
又按刑法第215條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乃指基於業務關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等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而言。
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係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故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書,縱有不實,亦難論以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罪,最高法院74年臺上字第3953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幀宏公司實際負責人李儒滋明知幀宏公司並無與附表一所示公司營業往來,竟向附表一所示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16紙,並持之交由不知情之記帳士填載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固屬實情,惟因「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並非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會計憑證,而申報營業稅,係履行公法上義務,並非業務行為,被告自無成立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幫助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或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二)復按稅捐稽徵法之逃漏稅捐罪,係結果犯,並無處罰未遂之規定,須以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為成立要件,又虛設行號本身無進銷貨之事實,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且因實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無營利所得可言,因此無本身逃漏稅捐之問題。
經查,幀宏公司自98年1 月間迄98年6 月止,其所開立發票合計銷售額3,573 萬4,604 元,取得進項發票計17紙,進項金額計3,673 萬7,366 元,異常進項金額3,673 萬7,366 元,其異常進項金額占總進項比例之100 %,此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98年10月6 日北區國稅新莊三字第0980006270號函及函附之幀宏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98年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在卷足憑,顯然幀宏公司並非正常營業之公司行號。
從而,本件幀宏公司應可認並無實際營業,則該公司既無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自非營業稅課徵之標的,當無逃漏營業稅可言。
依前揭所述,幀宏公司既無實際銷售之舉,亦查無其他證據證明幀宏公司確有營業之情形,即非營業稅課徵之標的,揆諸上開說明,幀宏公司無從產生逃漏稅捐之結果,自亦難逕認被告有幫助逃漏營業稅捐之行為。
(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有何聲請人所指之犯行,惟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此與被告前開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犯行具實質上一罪關係,是就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劉犖文於98年4 月間,基於幫助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明知幀宏公司並未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三所示營業人,竟於附表三所示開立時間,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即如附表三所示之統一發票共28張,銷售金額合計1,918 萬3,592 元,充作附表三所示各營業人之進項憑證,及於98年3 月,明知幀宏公司無銷貨予唯竹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唯竹公司)之事實,仍基於上開犯意,填製如附表四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1 紙,銷售金額89萬7,000 元,稅額4 萬4,850 元,充當唯竹公司之進項憑證,嗣該等營業人並持上開不實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藉以幫助該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行為亦分別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云云。
惟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定有明文,是課徵營業稅之前提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若營業人為虛設行號,並無任何銷售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自無課徵營業稅之餘地。
經查:
(一)幀宏公司於98年4 月間虛開發票予附表三所示營業人,不實發票之張數共計28紙,銷售金額1,918 萬3,592 元,用以充作附表三所示公司之進項憑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藉以扣抵並逃漏應付之營業稅等情,有卷附幀宏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申報書等資料可稽,此部分之事實固堪認定。
惟觀諸卷附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資料、臺北縣政府經濟發展局98年4 月2 日北經登字第0983012157號函、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及委託書,可知幀宏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於98年3 月30日已變更登記為案外人林豐榮,是自98年3 月30日起,被告即非幀宏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基此,被告自無從成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指之犯行,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佐證被告有續為幫助開立不實會計憑證或幫助逃漏稅捐罪之行為,惟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又唯竹公司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認定於98年3 月至98年4 月間無購進貨物或勞務,且無足供銷售之貨物與勞務,而為虛進虛銷之事實,此有卷附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書各1 份在卷可佐,揆諸上開說明,唯竹公司於上開期間既無任何銷售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自無繳納營業稅之責。
從而,幀宏公司於98年3 月間所開立如附表四所示銷售額89萬7,000 元,稅額4 萬4,850元之統一發票1 紙,交付予唯竹公司,被告除成立前述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外,別無幫助唯竹公司逃漏營業稅之餘地。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芳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進項部分
┌─┬─────┬────┬────┬───────┬─────────┐
│編│營業人名稱│開立年月│發票張數│銷售額(新臺幣│稅額(新臺幣/ 元)│
│號│ │ │ │/ 元) │ │
├─┼─────┼────┼────┼───────┼─────────┤
│1 │永而利有限│98年1 月│ 5 │2,399,500 │119,976 │
│ │公司 │至2 月間│ │ │ │
├─┼─────┼────┼────┼───────┼─────────┤
│2 │浲琪實業有│98年3 月│ 11 │32,137,866 │1,606,893 │
│ │限公司 │至4 月間│ │ │ │
├─┼─────┼────┼────┼───────┼─────────┤
│ │ │ │ 16 │34,537,366 │1,726,869 │
└─┴─────┴────┴────┴───────┴─────────┘
附表二:銷項部分(98年1月至3月)
┌─┬────────┬────┬───────┬──────┬─────┐
│編│營業人名稱 │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新臺│稅額(新臺│
│號│ │ │ │幣/ 元) │幣/元) │
├─┼────────┼────┼───────┼──────┼─────┤
│1 │博聲廣告有限公司│98年3月 │EU00000000 │438,095 │21,905 │
│ │ │ ├───────┼──────┼─────┤
│ │ │ │EU00000000 │400,000 │20,000 │
├─┼────────┼────┼───────┼──────┼─────┤
│2 │源寧國際有限公司│98年1月 │DU00000000 │630,000 │31,500 │
│ │ ├────┼───────┼──────┼─────┤
│ │ │98年2月 │DU00000000 │630,000 │31,500 │
├─┼────────┼────┼───────┼──────┼─────┤
│3 │佶鼎科技股份有限│98年3月 │EU00000000 │405,000 │20,250 │
│ │公司(址設新北市│ │ │ │ │
│ │板橋區○○街215 │ │ │ │ │
│ │巷37號1樓) │ │ │ │ │
├─┼────────┼────┼───────┼──────┼─────┤
│4 │怡邦開發工程有限│98年3月 │EU00000000 │516,800 │25,840 │
│ │公司(址設新北市│ ├───────┼──────┼─────┤
│ │三重區○○○路2 │ │EU00000000 │468,000 │23,400 │
│ │段25巷3號2樓) │ ├───────┼──────┼─────┤
│ │ │ │EU00000000 │479,200 │23,960 │
│ │ │ ├───────┼──────┼─────┤
│ │ │ │EU00000000 │515,400 │25,770 │
│ │ │ ├───────┼──────┼─────┤
│ │ │ │EU00000000 │495,200 │24,760 │
│ │ │ ├───────┼──────┼─────┤
│ │ │ │EU00000000 │556,500 │27,825 │
│ │ │ ├───────┼──────┼─────┤
│ │ │ │EU00000000 │426,800 │21,340 │
│ │ │ ├───────┼──────┼─────┤
│ │ │ │EU00000000 │571,800 │28,590 │
│ │ │ ├───────┼──────┼─────┤
│ │ │ │EU00000000 │610,000 │30,500 │
├─┼────────┼────┼───────┼──────┼─────┤
│5 │五聯企業股份有限│98年1月 │DU00000000 │34,000 │1,700 │
│ │公司(址設新北市├────┼───────┼──────┼─────┤
│ │三重區○○○街 │98年2月 │DU00000000 │46,000 │2,300 │
│ │150巷28號) │ │ │ │ │
├─┼────────┼────┼───────┼──────┼─────┤
│6 │床的世界寢具股份│98年3月 │EU00000000 │266,667 │13,333 │
│ │有限公司(址設新│ │ │ │ │
│ │北市○○區○○路│ │ │ │ │
│ │105號) │ │ │ │ │
├─┼────────┼────┼───────┼──────┼─────┤
│7 │銓珵科技有限公司│98年3月 │EU00000000 │788,750 │39,438 │
│ │ │ ├───────┼──────┼─────┤
│ │ │ │EU00000000 │665,000 │33,250 │
├─┼────────┼────┼───────┼──────┼─────┤
│8 │佳士得企業有限公│98年3月 │EU00000000 │700,875 │35,044 │
│ │司 │ ├───────┼──────┼─────┤
│ │ │ │EU00000000 │720,375 │36,019 │
│ │ │ ├───────┼──────┼─────┤
│ │ │ │EU00000000 │709,500 │35,475 │
│ │ │ ├───────┼──────┼─────┤
│ │ │ │EU00000000 │704,100 │35,205 │
├─┼────────┼────┼───────┼──────┼─────┤
│9 │廣豐宜企業股份有│98年3月 │EU00000000 │798,750 │39,938 │
│ │限公司 │ │ │ │ │
├─┴────────┴────┼───────┼──────┼─────┤
│合計 │24張 │12,576,812 │628,842 │
└───────────────┴───────┴──────┴─────┘
附表三:銷項部分(98年4月)
┌─┬────────┬────┬───────┬──────┬─────┐
│編│營業人名稱 │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新臺│稅額(新臺│
│號│ │ │ │幣/ 元) │幣/元) │
├─┼────────┼────┼───────┼──────┼─────┤
│1 │博聲廣告有限公司│98年4月 │EU00000000 │400,000 │20,000 │
│ │ │ ├───────┼──────┼─────┤
│ │ │ │EU00000000 │380,952 │19,048 │
├─┼────────┼────┼───────┼──────┼─────┤
│3 │佶鼎科技股份有限│98年4月 │EU00000000 │605,000 │30,250 │
│ │公司 │ │ │ │ │
├─┼────────┼────┼───────┼──────┼─────┤
│4 │怡邦開發工程有限│98年4月 │EU00000000 │579,400 │28,970 │
│ │公司 │ ├───────┼──────┼─────┤
│ │ │ │EU00000000 │605,200 │30,260 │
│ │ │ ├───────┼──────┼─────┤
│ │ │ │EU00000000 │480,500 │24,025 │
│ │ │ ├───────┼──────┼─────┤
│ │ │ │EU00000000 │541,600 │27,080 │
│ │ │ ├───────┼──────┼─────┤
│ │ │ │EU00000000 │560,600 │28,030 │
│ │ │ ├───────┼──────┼─────┤
│ │ │ │EU00000000 │729,500 │36,475 │
│ │ │ ├───────┼──────┼─────┤
│ │ │ │EU00000000 │596,000 │29,800 │
│ │ │ ├───────┼──────┼─────┤
│ │ │ │EU00000000 │625,500 │31,275 │
│ │ │ ├───────┼──────┼─────┤
│ │ │ │EU00000000 │645,000 │32,250 │
├─┼────────┼────┼───────┼──────┼─────┤
│7 │鑫億泉實業有限公│98年4月 │EU00000000 │665,000 │33,250 │
│ │司 │ ├───────┼──────┼─────┤
│ │ │ │EU00000000 │630,000 │31,500 │
│ │ │ ├───────┼──────┼─────┤
│ │ │ │EU00000000 │210,000 │10,500 │
├─┼────────┼────┼───────┼──────┼─────┤
│8 │佳士得企業有限公│98年4月 │EU00000000 │907,500 │45,375 │
│ │司 │ ├───────┼──────┼─────┤
│ │ │ │EU00000000 │892,500 │44,625 │
│ │ │ ├───────┼──────┼─────┤
│ │ │ │EU00000000 │847,960 │42,398 │
│ │ │ ├───────┼──────┼─────┤
│ │ │ │EU00000000 │844,850 │42,243 │
├─┼────────┼────┼───────┼──────┼─────┤
│9 │廣豐宜企業股份有│98年4月 │EU00000000 │814,500 │40,725 │
│ │限公司 │ ├───────┼──────┼─────┤
│ │ │ │EU00000000 │772,880 │38,644 │
│ │ │ ├───────┼──────┼─────┤
│ │ │ │EU00000000 │800,250 │40,013 │
│ │ │ ├───────┼──────┼─────┤
│ │ │ │EU00000000 │752,400 │37,620 │
├─┼────────┼────┼───────┼──────┼─────┤
│10│唯竹企業有限公司│98年4月 │EU00000000 │765,000 │38,250 │
│ │ │ ├───────┼──────┼─────┤
│ │ │ │EU00000000 │1,064,000 │53,200 │
│ │ │ ├───────┼──────┼─────┤
│ │ │ │EU00000000 │923,000 │46,150 │
│ │ │ ├───────┼──────┼─────┤
│ │ │ │EU00000000 │769,500 │38,475 │
│ │ │ ├───────┼──────┼─────┤
│ │ │ │EU00000000 │775,000 │38,750 │
├─┴────────┴────┼───────┼──────┼─────┤
│合計 │28張 │19,183,592 │959,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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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
│編│營業人名稱 │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新臺│稅額(新臺│
│號│ │ │ │幣/ 元) │幣/元) │
├─┼────────┼────┼───────┼──────┼─────┤
│1 │唯竹企業有限公司│98年3月 │EU00000000 │897,000 │44,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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