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0,訴緝,245,2012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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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緝字第2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泰明
選任辯護人 黃柏承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泰明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 年11月27日裁定羈押,並於101 年2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 年4 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吳韻馨
法 官 錢衍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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