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玉堂
林芳龍
陳淑姿
湯俊雄
林佳汶
杜青遠
胡正雄
蔣邦增
鄭信雄
蘇麗月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舒正本律師
王俊權律師
被 告 林文賢
鄭字成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76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玉堂、林芳龍、陳淑姿、湯俊雄、林佳汶、杜青遠、胡正雄、蔣邦增、鄭信雄、蘇麗月(起訴書誤載為鄭蘇麗月)、林文賢、鄭字成等12人均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上開被告等12人業已分別於民國100 年5 月23日、同年8 月24日、同年11月15日、101 年2月21日、同年3 月20日、101 年4 月27日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盧軍傑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褘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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