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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263號
原 告 陳淑娟
被 告 陳冠璁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3476號家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廖怡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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