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0,附民,484,201204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84號
原 告 游春燕

被 告 林和雄

上列被告林和雄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洪珮婷
法 官 黃司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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