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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534號
原 告 林柏宏
邱承迪
劉惠月
劉惠滿
趙登智
被 告 黃麗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1931 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陳苑文
法 官 張瓊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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