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0,附民,678,2012040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678號
原 告 林瑋姍
被 告 吳美芳
上列被告因原告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101年3 月28日所為之100 年度附民字第678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茲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首行判決法院所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應更正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首行判決法院應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經本院誤載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惟此等文字誤繕經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應將此等文字之誤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沛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怡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