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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774號
原 告 黃OO
法定代理人 王鈺如
送達代收人 廖珮欣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被 告 黃盈璋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4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蘇揚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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