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交易,180,201204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易字第1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萬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元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