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交易,241,2012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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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易字第2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振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調偵字第76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1 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案公訴人認被告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本件被告與告訴人已經過調解,並經告訴人撤回其對被告過失傷害之告訴,有卷附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3 庭法 官 黎錦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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