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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易字第39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芳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曹惠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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