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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易字第7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沼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並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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