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易字第7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沼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七日101 年度交易字第770 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丁沼丞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交易字第770 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顏妃琇
法 官 陳苑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