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交簡,1625,2012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交簡字第16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裴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撤緩偵字第10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裴文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欄一應補充被告郭裴文前案紀錄如下:「郭裴文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4年度簡字第27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於民國95年9 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證據欄應增列「酒精濃度抽血檢驗值與呼氣濃度值換算公式表」;

並補充理由如下:「按88年4 月23日生效施行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其立法目的,本在藉由抽象危險犯之構成要件,以刑罰制裁力量嚇阻酒後駕車之危險行為,進而確保道路交通往來人車之安全,故不以確實發生具體實害結果為要件。

所謂『不能安全駕駛』,其法律概念雖非確定,惟法務部曾於88年5 月間召開『研商訂定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動力工具之認定標準』會議,會中認為參考德國、美國之認定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濃度達0.11%以上,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

至於上揭數值以下之行為,如輔以其他客觀事實得作為『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時,亦應依刑法第185條之3 之規定移送法辦處以刑罰【法務部(88)法檢字第001669號函參照】。

查本件被告郭裴文係於100 年2 月20日0 時50分許騎乘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2 段61號前,撞擊由被害人陳怡碩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嗣經警到場處理,測得被告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4毫克等情,業據被告坦認在卷,並有新北市立聯合醫院檢驗科藥物/ 毒物濃度測定檢驗結果、酒精濃度抽血檢驗值與呼氣濃度值換算公式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現場照片10張附卷可考,是被告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既已高達0.34毫克,並因此發生交通事故,已足認其確因飲用酒類,致操控力及判斷力降低,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仍駕駛,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 規定業於100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2月2 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 規定之法定刑係「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提高為「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 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 規定。

三、核被告郭裴文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罪。

被告有如前述之論罪科刑及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仍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而於服用酒類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4毫克,已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仍騎乘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機車,行駛於市區道路上,並因而發生交通事故,對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兼衡其呼氣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之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185條之3 、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芳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