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交簡,1716,201204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交簡字第17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仁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零一年度偵字第六六一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仁生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邱仁生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爰審酌被告明知服用酒類,對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如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漠視自身安危,且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其呼氣酒精濃度已高達每公升一.一二毫克,顯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仍騎乘機車行駛於道路,危害交通安全,及其犯罪後坦認犯行,且因自摔車禍受傷,已受相當之教訓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鄭水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莊依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 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6610號
被 告 邱仁生 男 4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3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
(一)邱仁生於民國101年2月5日19時許,在新北市樹林區某檳榔攤飲用酒類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同日20時許,騎乘車牌號碼OSM-006號重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0時39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785號前,不慎自摔發生交通事故,員警據報後前往處理,將其送醫救治後,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結果測得其呼氣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12毫克,因而查獲。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移送偵辦。
二、證據: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仁生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二)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與現場相片共12張在卷可稽,核與被告之自白相符,其自白應為真實。
(三)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係「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而人體內之呼氣酒精濃度若為每公升0.714毫克至1.428毫克時,會有精神錯亂,平衡感受損,言詞不清,定向力及感覺錯亂等情狀。
若為每公升1.190毫克至1.904毫克時,則會有昏呆、木僵、昏睡、明顯肌肉失調、大小便失禁等情狀(參照駱宜安著刑事鑑識學84年1月初版第392頁)。
另參考美國、德國標準及學者所做之調查實證資料分析,血液中酒精濃度在0.1%(或酒精吐氣含量在每公升0.5毫克)時,對人體生理行為與駕駛能力之影響如下:
1.對生理行為之影響:視覺反應遲鈍、影像不能集中、走路或講話可能發抖,動作笨拙;
2.對駕駛能力之影響:駕駛反應遲鈍、同時不能看清前方路況及車旁照後鏡。
是法務部於88年5月10日,邀請相關單位及學者專家共同研商認酒精吐氣含量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11%以上者,其肇事率為正常人之10倍,認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
而本件被告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2毫克,業已達上開標準。
是綜合以上說明及本案具體狀況,被告應屬「不能安全駕駛」,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三、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檢察官 楊植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盧玫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