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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簡上字第65號
上 訴 人 李進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依路口監視器影像所示之肇事過程,本件容有被告就該肇事結果是否有過失之應調查事由存在,有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黎錦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陳世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青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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