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交附民,33,2012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陳宥達
被 告 吳家明

鄧銀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傅明華
法 官 廖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