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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陳宥達
被 告 吳家明
鄧銀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傅明華
法 官 廖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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