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易,1087,2012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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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10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賀羲成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65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賀羲成明知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不詳時、地,向不詳人士以不詳代價購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毛重:0.212公克、淨重:0.012 公克)而持有之。

嗣經警於101 年1 月8 日14時5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1 段29巷巷底臨檢時查獲,並扣得前揭海洛因1 包,因認被告賀羲成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賀羲成於101 年2 月24日死亡,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賀羲成業已死亡無疑,是依據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廣于霙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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