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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2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柏廷
(現於平鎮雙連坡郵政90752附20號信箱
廖志維
沈洺鋐
上列被告周柏廷、廖志維、沈洺鋐因毀損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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