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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2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RI DEVI .
選任辯護人 邱雅郡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SRI DEVI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十九日起延
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SRI DEVI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經於民國101年1 月19日裁定將其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SRIDEVI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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