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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3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燕魁
上列被告曹燕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江怡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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