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易,540,2012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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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5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金
郭育嘉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6858 號、101 年度偵字第29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楊金於民國100 年9 月3 日12時40分,騎乘車牌號碼HW6-508 號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2 段與三和路4 段145 巷口時,因與駕駛車牌號碼472-SL號營業用大貨車之被告郭育嘉,發生行車糾紛,竟心生不滿,於上揭一般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路口,基於公然侮辱之故意,以「幹你娘,B3小」等語辱罵被告郭育嘉。

被告郭育嘉聽聞被告楊金以上揭穢語辱罵後,亦心生憤慨,亟欲下車與之理論,被告楊金竟趁被告郭育嘉下車之時,另基於傷害之故意,用力推被告郭育嘉前揭大貨車之車門,致被告郭育嘉頭部遭車門撞擊,迨被告郭育嘉下車後,兩人隨即發生拉扯並雙雙跌倒在地,繼而相互扭打,終致被告郭育嘉受有右側額頭瘀紅(4 公分)、人中處破(0.5 公分)及下巴3 處抓痕等傷害,被告楊金則受有恥骨聯合處挫傷及右膝與右小腿擦傷等傷害,後經路人及被告郭書嘉勸阻,始將2 人阻隔。

嗣後被告楊金見被告郭育嘉撥打電話報警,竟再以「目小」之言語辱罵被告郭育嘉,又因被告郭育嘉見被告楊金經路人勸阻後欲行離去,竟亦基於公然侮辱之故意,以「幹你娘,賣走」等語辱罵被告楊金,而認被告2 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楊金、郭育嘉互控傷害、公然侮辱等案件,起訴書認被告2 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及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均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及被告均已達成合意而均撤回告訴,有本院101 年4月9 日準備程序筆錄1 份及告訴人等所提出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紙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29至32頁)。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蔡慧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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