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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7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春遠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101 年4 月19日上午11時30分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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