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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18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祁台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祁台生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祁台生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
爰審酌被告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對於告訴人居住安寧及社會治安產生危害甚大,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2 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 佳 誼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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