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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19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勝茂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緝字第4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勝茂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依執行檢察官之指示或命令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一所載「被告許勝茂於偵查中不利於己之供述」補充更正為「被告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罪,為稅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該罪(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97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被告許勝茂係聯冠公司實際負責人,為公司法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附表所示公司逃漏稅捐部分,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開立不實同一發票部分)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幫助如附表一所示營業人逃漏稅捐部分)。
又被告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即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稅捐之正確性,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舉動,仍應各評價為接續犯(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
另審諸被告所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既以開具不實統一發票後再交付他人為方式,而其開具不實統一發票已屬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則其所為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與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二罪間即有部分行為重合,該等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既仍有部分重疊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分論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虞,與人民法律情感亦未契合,是於牽連犯廢除後,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認此情形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應可認被告係出於一個犯意,實行一個犯罪行為,而該當於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二罪構成要件,即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僅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以填製不實發票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不僅損及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正確性,更紊亂稅捐稽徵體制,行為實屬可議,兼衡其素行、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虛開統一發票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數額,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另於被告犯罪期間,商業會計法及刑法雖分別於95年5 月26日及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然被告上開接續犯行既已延續至新法施行後(行為終了時為96年12月),係在商業會計法、刑法修正施行後,應均逕行適用新法之規定,不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犯法條欄認應比較新舊法,適用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及刑法,容有誤會;
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雖於96年7 月16日施行,針對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者,設有減刑之明文,惟本件犯罪行為已延續至96年12月間,自無適用該條例減刑之餘地,均附此敘明。
㈤末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已坦承所有犯行,堪認其係因一時短於思慮致罹刑章,信經此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且無證據證明其因本件犯行獲有暴利,故實宜使其有機會得以改過遷善,是本院認尚無逕對被告施以自由刑之必要,自可先賦予被告適當之社會處遇,以期其能有效回歸社會,故上開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 年(按本條規定亦於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然參照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直接適用修正後之該條款規定即可);
惟被告以虛開會計憑證供他人犯罪,對社會賦稅公平已造成相當程度之影響,對此犯行應施以一定程度之懲戒,以免大眾心存僥倖,而無從杜絕,故依其涉案程度輕重及所造成危害之程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諭知被告應依檢察官之指示或命令向國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此部分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又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詹蕙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緝字第442號
被 告 許勝茂 男 5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萬華區○○○路○段242號2
樓
居臺北市○○區○○路229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許勝茂於民國94年1 月至96年12月間,擔任原址設臺北市○○區○○路51號12樓之1 而於94年12月2 日遷址至臺北縣中和市(現改制為新北市中和區○○○路○ 段296 號9 樓之2之聯冠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聯冠公司)負責人,而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竟基於幫助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於上開期間,明知聯冠公司無銷貨事實,竟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267 紙,銷售額計新台幣(下同)9,152 萬2,649 元,稅額計431 萬146 元,交付予如附表所示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如附表所示營業人並持之申報扣抵稅額共265 紙,銷售額計9,151 萬4,27 9元,致幫助他人分別逃漏營業稅額達430 萬9,727 元,而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許勝茂於偵查中不利於己之供述;
(二)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1份;
(三)聯冠公司原始設立登記資料、稅籍資料及負責人戶籍資料各1 份;安力達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皇協實業有限公
司、潤訊科技有限公司、邦增企業有限公司、承瀚電腦科
技有限公司及冠頂國際有限公司刑事案件分析表、通知函
及移送書影本各1 份;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專案申請
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已扣抵銷項稅額專案申請
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
析表各1份等在卷可參,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查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之規定業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6日施行。
修正前該條規定之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爰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合先敘明。
次查被告先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所為分別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且其先後多次之上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構成要件亦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各以一罪論。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
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
另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且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併此陳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檢 察 官 陳炎辰
檢 察 官 鄭遠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 │ ├──┬──────┬─────┼──┬──────┬─────┤
│ │ │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
├──┼─────┼──┼──────┼─────┼──┼──────┼─────┤
│ 1 │淇健興業有│ 5│ 0000000 │ 114000│ 5 │ 0000000 │ 114000 │
│ │限公司 │ │ │ │ │ │ │
├──┼─────┼──┼──────┼─────┼──┼──────┼─────┤
│ 2 │皇協實業有│ 2│ 379000 │ 18950│ 2 │ 379000 │ 18950 │
│ │限公司 │ │ │ │ │ │ │
├──┼─────┼──┼──────┼─────┼──┼──────┼─────┤
│ 3 │上瑄企業有│ 2│ 40500 │ 2025│ 1 │ 36000 │ 1800 │
│ │限公司 │ │ │ │ │ │ │
├──┼─────┼──┼──────┼─────┼──┼──────┼─────┤
│ 4 │安力達生物│ 4│ 0000000 │ 104500│ 4 │ 0000000 │ 104500 │
│ │能源股份有│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5 │冠頂國際有│ 15│ 0000000 │ 310175│ 15 │ 0000000 │ 310175 │
│ │限公司 │ │ │ │ │ │ │
├──┼─────┼──┼──────┼─────┼──┼──────┼─────┤
│ 6 │中華安全國│ 8│ 0000000 │ 194038│ 8 │ 0000000 │ 194038 │
│ │際開發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7 │潤訊科技有│ 135│ 00000000 │ 0000000│135 │ 00000000 │ 0000000 │
│ │限公司 │ │ │ │ │ │ │
├──┼─────┼──┼──────┼─────┼──┼──────┼─────┤
│ 8 │筌浚企業股│ 13│ 0000000 │ 295850│ 13 │ 0000000 │ 29585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9 │大瑋工商顧│ 2│ 0000000 │ 114000│ 2 │ 0000000 │ 114000 │
│ │問有限公司│ │ │ │ │ │ │
├──┼─────┼──┼──────┼─────┼──┼──────┼─────┤
│10 │易吉購國際│ 12│ 0000000 │ 254612│ 12 │ 0000000 │ 254612 │
│ │股份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
│11 │瑩陞國際企│ 2│ 900000 │ 45000│ 2 │ 900000 │ 45000 │
│ │業有限公司│ │ │ │ │ │ │
├──┼─────┼──┼──────┼─────┼──┼──────┼─────┤
│12 │旺聲國際企│ 1│ 547200 │ 27360│ 1 │ 547200 │ 27360 │
│ │業有限公司│ │ │ │ │ │ │
├──┼─────┼──┼──────┼─────┼──┼──────┼─────┤
│13 │一鴻國際企│ 19│ 0000000 │ 101829│ 19 │ 0000000 │ 101829 │
│ │業有限公司│ │ │ │ │ │ │
├──┼─────┼──┼──────┼─────┼──┼──────┼─────┤
│14 │柏星企業有│ 1│ 320000 │ 16000│ 1 │ 320000 │ 16000 │
│ │限公司 │ │ │ │ │ │ │
├──┼─────┼──┼──────┼─────┼──┼──────┼─────┤
│15 │統羚企業股│ 1│ 117000 │ 5850│ 1 │ 117000 │ 585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16 │邦增企業有│ 2│ 712500 │ 35625│ 2 │ 712500 │ 35625 │
│ │限公司 │ │ │ │ │ │ │
├──┼─────┼──┼──────┼─────┼──┼──────┼─────┤
│17 │金湯科技有│ 1│ 114000 │ 5700│ 1 │ 114000 │ 5700 │
│ │限公司 │ │ │ │ │ │ │
├──┼─────┼──┼──────┼─────┼──┼──────┼─────┤
│18 │美歐德企業│ 2│ 119050 │ 5953│ 2 │ 119050 │ 5953 │
│ │股份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
│19 │意豐通信有│ 3│ 85000 │ 4250│ 3 │ 85000 │ 4250 │
│ │限公司 │ │ │ │ │ │ │
├──┼─────┼──┼──────┼─────┼──┼──────┼─────┤
│20 │領航國際股│ 7│ 0000000 │ 104590│ 7 │ 0000000 │ 10459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21 │承瀚電腦科│ 27│ 00000000 │ 557355│ 27 │ 00000000 │ 557355 │
│ │技有限公司│ │ │ │ │ │ │
├──┼─────┼──┼──────┼─────┼──┼──────┼─────┤
│22 │光源貿易有│ 3│ 63070 │ 3154│ 2 │ 59200 │ 2960 │
│ │限公司 │ │ │ │ │ │ │
├──┼─────┼──┼──────┼─────┼──┼──────┼─────┤
│小計│ │ 267│ 00000000 │ 0000000│265 │ 00000000 │ 0000000 │
│ │ │ │ │ │ │ │ │
├──┼─────┼──┼──────┼─────┼──┼──────┼─────┤
│(減)│進口貨物、│ │ 0000000 │ 143805│ │ 0000000 │ 143805 │
│其他│銷貨退回及│ │ │ │ │ │ │
│ │折讓 │ │ │ │ │ │ │
├──┼─────┼──┼──────┼─────┼──┼──────┼─────┤
│合計│ │ 267│ 00000000 │ 0000000│265 │ 00000000 │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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