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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22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進利
林向陽
黃啟書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4737號),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易字第816 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進利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向陽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啟書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補充:「林向陽於民國99年間,因傷害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404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尚未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進利、林向陽、黃啟書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㈡被告陳進利、林向陽、黃啟書等3 人間,就上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2 罪,均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而均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3 人所犯上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2 罪,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所為之一行為,而同時觸犯上開2 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㈣查被告3 人自101 年2 月4 日起至同年2 月7 日為警查獲時止之期間內,在同一地點,多次聚眾賭博之犯行,因其係基於同一營利意圖,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為包括一罪,應僅成立一罪。
㈤本院審酌被告陳進利曾因懲治盜匪條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刑並執行完畢之紀錄(均不構成累犯),被告林向陽則有前述傷害案件經判刑之紀錄(亦不構成累犯),被告黃啟書則曾因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之紀錄,有被告3 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共3 份在卷可佐,堪認被告陳進利、林向陽、黃啟書之素行,均非甚佳,被告陳進利、黃啟書均為成年人,非無謀生能力,竟均不思循以正途營生,被告陳進利以新北市○○區○○路133 巷36號作為根據地,提供賭博場所供不特定賭客聚眾賭博,藉以牟得不法利益,被告林向陽、黃啟書均受僱於被告陳進利,分別負責把風與計算賭客輸贏以收取抽頭金之工作,而均與被告陳進利一同破壞社會善良風氣,惟念及被告3 人於警詢及偵查中,均業已坦承犯行,堪認具有悔意,並斟酌被告3 人之動機在於牟取不法利益,犯罪手段和平,雖從事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時間不足一個月,犯罪所得不多,但為警查獲當日,在場有多達18名賭客,規模非小,被告陳進利就本件犯行居於主導地位,被告林向陽、黃啟書則均僅係受僱於被告陳進利從事本件犯罪行為,犯罪參與情節較輕,且被告林向陽為本件犯罪行為時,雖已滿18歲,但尚未成年,思慮容有未週之處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5 所示之麻將1 副、牌尺2 支、籌碼牌共38張、骰子30顆,均係當場賭博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扣案如附表編號6 所示之抽頭金新臺幣(下同)72,300元,均係被告陳進利所有,且係被告陳進利犯本件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所得之財物,此據被告陳進利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至於在賭客身上扣得之賭資共計345,600 元,因無證據顯示為賭博檯上之財物,且非被告陳進利、林向陽、黃啟書所有,而為賭客所有,依法自不得於本案中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 第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266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褘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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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品名稱 │ 數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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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麻將 │1 副(共40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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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牌尺 │2 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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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籌碼牌(1 萬元)│13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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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籌碼牌(2 千元)│25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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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骰子 │30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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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抽頭金 │新臺幣72,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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