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簡,2425,2012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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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24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盟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77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盟智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伍零捌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許盟智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實屬不當,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又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數量非鉅,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素行、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151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1508公克),為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詹蕙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7771號
被 告 許盟智 男 3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3段137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盟智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無正當理由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21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280號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710公克,驗餘淨重0.1508公克),嗣因行蹤可疑,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上開毒品。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盟智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敏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扣案可資佐證;
又扣案毒品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年2月8日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足憑,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洵足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
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710公克,驗餘淨重0.1508公克),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姜 麗 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已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任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及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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