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簡,2458,2012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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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24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冠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撤緩偵字第1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連冠翔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伍日,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連冠翔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之罪。

爰審酌被告無故拒不應徵入營,逃避國民服兵役之義務,危害國防兵役之管理,兼衡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 佳 誼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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