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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128號
原 告 洪詩晴
被 告 廖春河
上列被告因101 年度簡字第1671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 萬元,並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㈡陳述及證據: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1 年4 月23日終結,原告於同年月24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戳卷附足稽,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詹蕙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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