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聲,1011,2012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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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張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2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四色牌貳拾壹副,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速偵字第494 號被告謝張雪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101 年2 月21日期滿。

該案扣案之四色牌21副(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保字第293 號),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 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聲請書贅引第266條第2項之相關規定)。

三、經查,被告謝張雪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等罪,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 年1 月28日以100 年度速偵字第494 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於101 年2 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四色牌21副,為被告謝張雪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謝張雪於警詢時供承明確,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廣于霙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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