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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又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79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又慈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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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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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一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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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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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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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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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100 年7 月3 日 │100 年7 月29日為警採尿回溯96│
│ │ │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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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5623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61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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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0年度簡字第6725號 │100年度簡字第7095號 │
│實├──┼──────────────┼──────────────┤
│審│判決│100年10月11日 │100年10月21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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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101年2 月13日 │101年2月10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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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一所示之罪已於101年3月19日執行易科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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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青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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