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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金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9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金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金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徒刑,共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確定,於民國97年8 月24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 年3 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黃金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徒刑,共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確定後,於97年8 月24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2 年3 月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 年2 月9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3 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10106910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錢衍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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