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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順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陳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4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9 年6月9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7435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12月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68日後,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1年10月1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按。
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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