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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德屹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1 年度聲沒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壹貳貳捌公克、零點貳柒零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戒毒偵字第189 號被告孫德屹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分別淨重0.1230公克、0.2710公克),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毒品鑑定書1 紙在卷可證,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孫德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 年11月22日以100 年度戒毒偵字第18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足參。
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2 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分別為0.1230公克、0.2710公克,驗餘淨重分別為0.1228公克、0.2708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8 月17日毒品鑑定書附卷可佐,是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聲請人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廖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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