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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書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2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曹書賢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以93年度偵字第488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94年4 月15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之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而上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4886號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94年4 月15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 紙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馮得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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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品 名 │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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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七七七金美滿彈珠台(含IC板) │ 2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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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開心球彈珠台(含IC板,原聲請書意旨│ 1 台 │
│ │誤載為開心果彈珠台應予更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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