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2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NIKE商標之上衣壹件沒收。
理 由
一、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世杰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302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於民國101 年3 月17日期滿,惟扣案仿冒NIKE商標之上衣1 件,係屬商標法第83條所規定之仿冒商標商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陳世杰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所犯法條為商標法第82條),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302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於101年3 月17日期滿,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各1 件在卷可稽;
而扣案仿冒NIKE商標之上衣1 件,係警員前因蒐證所須,而於拍賣網站上向被告下標購得之物(見偵查卷第1 頁之報告書),該件上衣既經被告郵寄交付予警員,已非被告所有之物,聲請意旨認該上衣仍為被告所有,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條文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尚有誤會;
然該件上衣既係本件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依首揭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上開物品自屬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聲請意旨引用法條雖有未洽,惟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意旨,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