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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楊傳江
被 告 李宜霖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2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傳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楊傳江因被告李宜霖傷害案件(101年度執更字第538 號),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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