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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智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9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智勇所犯如附表編號一、四號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另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號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智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第一審即本院以100 年度訴緝字第151 號判決書係於民國100 年8 月2 日送達檢察官,另於100 年8 月4 日寄存送達受刑人設於新北市○○區○○路226 巷3 號之戶籍地,及於100 年8 月5 日分別寄存送達受刑人所陳報之新北市○○區○○街333 號1 樓及新北市○○區○○路1 段276 巷108 弄14號4 樓之居所等情,此經本院調取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緝字第645 號執行卷宗查核無誤,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該判決送達分別於100 年8 月2 日(對檢察官而言)、100 年8 月15日(對受刑人而言)發生效力,則渠等上訴期間係分別於100 年8 月12日、100 年8 月27日屆滿(受刑人部分加計在途期間2 日),嗣因檢察官及受刑人均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前上訴而於100 年8 月27日確定,至於受刑人嗣後於100 年8 月31日提起上訴,均因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迭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仍無礙於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業於100 年8 月27日確定之事實,合先敘明。
四、次按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
惟在該日期之後之數罪,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依前述法則處理;
然無論如何,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任憑己意,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37號判決意旨參照)。
第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4 罪,其中如附表編號一號所示之罪,係該4 罪中最早判決確定之罪,而僅有如附表編號四號所示之罪,係在如附表編號一號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另如附表編號二、三號所示之2 罪,則係在如附表編號一號所示之判決確定之後所犯,故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附表編號一號及編號四號所示之2 罪符合定應執行之刑之要件,而附表編號二、三號所示之2 罪亦符合定應執行之刑之要件,惟並無符合與如附表編號一、四號所示之2 罪合併予以定應執行刑之餘地。
準此,聲請人聲請本件就如附表編號一至四號所示之罪全部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尚有未合,惟本件仍得依上述說明分組定其應執行刑,爰分別就如附表編號一、四號部分,及如附表編號二、三號部分,各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五、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判例意旨、100 年度台非字第309 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前固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28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此有該裁定網路列印本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各1 份在卷可稽,惟該裁定所定3 罪既因本件裁定已另各就附表編號一、四號所示罪及附表編號二、三號所示之罪分別重新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說明,本院101 年度聲字第1288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之刑,於本件裁定確定後即當然失效,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淑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受刑人王智勇定應執行之刑事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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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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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一級毒│
│ │品 │品 │品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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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有期徒刑1 年│有期徒刑9 月│有期徒刑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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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9年5 月3 日│100 年8 月31│100 年10月29│100 年6 月28│
│ │ │日 │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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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及│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
│查案│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
│機號├────┼──────┼──────┼──────┼──────┤
│關 │案 號│99年度毒偵字│100 年度毒偵│100 年度毒偵│100 年度毒偵│
│ │ │第4010號 │字第6099號 │字第7395號 │字第56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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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
│後 │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事 ├────┼──────┼──────┼──────┼──────┤
│實 │案 號│100 年度訴緝│100 年度訴字│101 年度訴字│100 年度訴字│
│審 │ │字第151 號 │第2616號 │第16號 │第20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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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0 年7 月18│100 年11月30│101 年1 月13│101 年2 月7 │
│ │ │日 │日 │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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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法 院│最高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
│定 │ │ │法院 │法院 │法院 │
│判 ├────┼──────┼──────┼──────┼──────┤
│決 │案 號│100 年度台上│100 年度訴字│101 年度訴字│100 年度訴字│
│ │ │字第7057號 │第2616號 │第16號 │第2063號 │
│ ├────┼──────┼──────┼──────┼──────┤
│ │確定日期│100 年8 月27│100 年12月27│101 年3 月2 │101 年3 月15│
│ │ │日 │日 │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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