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聲,1551,201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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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石世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石世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石世煌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4年確定,並於民國98年2月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1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988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12月29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5635號判決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862號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793號判決上訴不合法駁回,並經最高法院於97年12月29日以97年度臺上字第670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宣告刑嗣經本院於99年1月25日以99年度聲字第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而於98年2月6日入監後,現在監執行已逾三分之二,本院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又法務部業於101年4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76390號函核准受刑人之假釋,是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首揭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慧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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