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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昭榕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昭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廖昭榕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移送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 年4 月6 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69741 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4 年7 月26日,縮刑後終結日期為104 年3 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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