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建佑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⑴於民國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士簡字第1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後經減為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確定。
於97年間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207 號判決判處①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②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③8 月確定。
⑶因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0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0,000元確定。
⑴及⑵①、②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⑵③及⑶有期徒刑部分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月確定,自98年1 月13日起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01年4 月6 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6390 號核准假釋,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2 年5 月1 日,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76 日 ,故其刑期終了日期為102 年2 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何燕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