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聲,1572,201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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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游麗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29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六合彩簽單貳拾張、計算機壹台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游麗霞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速偵字第153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101 年3 月31日期滿。

扣案之六合彩簽單20張、計算機1 台等物,係被告周游麗霞所有且供賭博所用之物,亦同時核屬於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之賭博器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3 款、第3項及同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周游麗霞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速偵字第153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 件在卷可稽,而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六合彩簽單20張、計算機1 台,確屬被告所有且供六合彩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自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2 張在卷足證,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就扣案之前開物品,單獨聲請予以沒收,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晉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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